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

《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意在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撫順市實際情況制定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
  • 發布日期:1989-11-22  
  • 生效日期:1990-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613
檔案內容,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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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條例
(1989年10月25日撫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22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收取與使用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地方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提取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下列資金: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預算外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利潤,以及預算列支有償使用的周轉金和財政部門建立的各項基金;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地方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各種專用基金;
(四)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和各單位從所屬基層單位集中的各項資金;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資金。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審計、計畫、銀行、物價和稅務部門負有協助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實行分級管理。
市級的預算外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縣區級的預算外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管理;鄉鎮級的預算外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充實配備管理人員;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二章 管理與管理方式
第七條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按資金的性質、來源和用途的不同,採取分類管理的方式:
(一)對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由其職能機構管理。
(二)各單位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資金、社會性集資款項、保證金、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在保證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方式。
(三)企業的預算外資金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第八條凡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銀行憑財政專戶儲存通知書為單位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兩個帳戶不得混用。納入財政專戶計息的存款,仍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財政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委託金融機構在一定的限額、限期內進行融通,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但不準用於開辦金融機構、開發公司和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條自收自支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開支,必須報經財政部門核批後,按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預算外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財務必須同主管部門脫鉤,與財政部門掛鈎。實現的利潤由財政部門根據其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確定上繳形式、額度和留利分配比例。各級主管部門在國家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下屬單位抽調資金。
第十二條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各單位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勞動、人事和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並按規定繳納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科目和會計制度,按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
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統一管理。嚴禁收支不入帳、設定“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各單位每季度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收支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逐級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收取與使用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的預算外收入,應按規定的項目和附加率徵收、使用;預算外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上繳的利潤,按規定用於支持預算外企業的發展或平衡預算;由預算列支的周轉金和各項基金,按規定專款專用,實行差別利率。
第十六條國家、省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省規定執行,堅持“先收後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略有節餘、專款專用、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十七條國家、省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收費項目報市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收費單位向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按批准的範圍、標準收取,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企業各項專用基金的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都必須按照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行安排使用各項專用基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九條財政和審計部門,應按本條例負責對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銀行、物價及稅務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刁難阻撓。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財政或審計部門根據情節予以沒收其全部或部分違法金額,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金額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審查、批准,用預算外資金搞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
(二)未經批准,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開支範圍以及越權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的;
(四)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資金,變相擴大預算外資金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財政專戶儲存,坐收坐支,隱瞞不報,轉移資金的;
(六)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和私分公款的;
(七)各單位集中、提取的各項基金、管理費、手續費,不按規定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有第二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財政或審計部門也可以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不超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30日內,進行複議。
複議期間,處罰決定不中止執行。申訴人對複議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申請複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政、審計部門因處罰不當,應退回原上繳款項。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執行監督、檢查、處罰的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監督處罰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域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本條例與今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有牴觸的,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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