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衛生部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2.10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10日
  • 頒布單位:衛生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管理的決定》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本部機關、部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包括:
(一)依據法律、法規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按照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畫(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由本部及部屬衛生、科研、教育事業單位收取的審批、審評、註冊、證照、產品檢驗、學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國務院以及財政部批准建立,由衛生部直接管理的基金。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單位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財政撥款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等。
第三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不作為本辦法規定的預算外資金管理,但應按現行財會管理制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統一核算。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隸屬關係逐級上繳中央級財政專戶,支出按收支計畫由財政專戶撥付。
第五條 規劃財務司是本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衛生部收費管理辦公室是本部預算外資金財務管理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部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集中上繳與撥付等財務管理工作。
部直屬二級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本級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管理,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本著勤儉辦事業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利益關係。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財務由各單位財務部門管理,其基本職責是:合理編制年度收支計畫,如實反映預算外資金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加強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部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業務司局和部直屬單位。
第二章 收支計畫管理
第九條 要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收支的計畫管理制度。有關司局和單位要認真編制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年度收支計畫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本司局、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並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要正確處理需要與供給的關係,分別輕重緩急,把有限的資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第十條 年度收支計畫採取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相結合、自下而上的辦法編制。業務部門應根據當年專業業務工作任務和特點,提出年度業務工作量計畫任務書及支出計畫,財務部門依據有關標準定額編制年度收支計畫,逐級匯總上報,經規劃財務司審核、部領導審批後,上報財政部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級次,部直屬二級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編制匯總本級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單位領導審核後報送規劃財務司財務與資產處。
本部各司局及有關單位行政性收費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直接報送規劃財務司收費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年度收支計畫經財政部和計畫財務司逐級批覆下達後,即成為預算外資金財務收支的依據。
第十二條 年度收支計畫執行過程中,除國家政策調整、業務計畫以及機構、人員發生較大變化外,一般不作調整。確需對年度收支計畫進行修訂時,須按原渠道報請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項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取得,必須以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收費收入必須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增加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非經批准不得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 預算外資金執收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與業務部門共同協商建立便於操作的收費管理程式,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避免發生錯收、漏收費用情況。
第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要及時、足額存入收入過渡性賬戶,並按照規定的時日和上繳比例足額上繳。直屬單位的收入,要逐級上繳衛生部,由收費管理辦公室集中上繳中央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收入項目和類別,在總賬科目下分別設定收入明細會計科目,用於核算收取的各項預算外資金。
第十八條 各司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由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和管理,按規定程式上繳,不得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財政部或上級財務部門批准的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和財務制度,辦理各項支出。
第二十條 各項支出必須按照收支計畫執行。超出計畫範圍的,須按原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規定,預算外資金支出分為經費類支出和專項類支出。
經費類支出,是指部門和單位用於自身的經費支出。此類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務標準和制度。
專項類支出,是指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收費、基金等預算外資金支出。
第二十二條 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和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須報財政部批准。財政部批准後,基本建設,須按規定程式申報自籌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按批准的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資金;專項控制商品要按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業務部門向財務部門辦理支出手續時,須憑記載準確、完整、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及有經辦人與主管領導簽字手續完備的支出報銷單。在辦理借款時應填制借款單,經辦人必須將借款用途填寫清楚,並經主管領導簽字。
第二十四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報銷時,要認真負責地進行審核和監督。對於有計畫、有開支標準的報銷憑證,經審核後予以報銷。本部各業務司局超計畫、臨時性、特殊性、數額較大的支出,須經收費管理辦公室審核,報規財司或部領導批准後予以報銷。
第五章 決算
第二十五條 預算外資金的財務決算由規劃財務司和各單位在年度終了後按要求編制。決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
第二十六條 規劃財務司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財務決算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決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六章 會計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務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定預算外資金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為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門應根據業務事項及會計科目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有關人員應在記賬憑證、會計賬簿上籤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要做到日清月結,現金賬面餘額要每天與現金庫存數核對無誤,銀行賬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
第三十條 財務部門要依據財政部和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按時編制並上報規定的會計報表,要做到賬表相符、內容完整、數字準確。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管理與監督,完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定期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接受上級及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執行檢查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務管理部門,除做好本級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外,要加強對下屬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和推廣管理經驗,糾正和處理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做好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定,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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