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6年5月6日
-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 生效日期:1996-05-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6日印發的辦法。
《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人民政府1996年5月6日印發的辦法。具體內容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
6、《辦法》中的“企業”均修改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均修改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均修改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五、《南昌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並對預算外資金項目由財政部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以及實行計畫管理等作了規定。③1988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概念、原則、審批程式、審批許可權的...
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專戶儲存管理,一方面能滿足單位及時合理地使用,又能引導資金的合理流量和流向,減少了不合理開支;另一方面運用財政信用手段,對間歇資金進行融通,用活了預算外資金,支持了各項事業和生產的發展,這種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是財政部門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之間,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同所屬的行政事業部門之間關於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領撥繳銷的方法、形式,以及責任、權力與利益劃分的基本組織制度。管理級次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
1.財政性。預算外資金也是財政性資金,但不是由中央財政集中分配 ,支配權和使用權屬於各地方財政和有關行政事業單位,採取收支兩條線的財政專戶管理辦法。2.專用性。從預算外資金的歷史發展進程看,設定預算外資金,在多數情況下,是...
財政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範圍 財政預算外資金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 這是指...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對有規定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非稅...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被處以罰款的,從預算外資金或者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企業被處以罰款的...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3.08.11 實施時間 1993.08.11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提高預算外資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第三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性收入、經營性收入,不作為本辦法規定的預算外資金管理,但應按現行財會管理制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統一核算。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隸屬關係...
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畫,在需要使用預算外資金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從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向用款單位撥付預算外資金,供其使用。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實行直接庫繳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直...
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基本建設投資、施工、房地產開發;參與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和中長期投資計畫的研究,並分析投資效益。(三)綜合科(含區財經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區預算外資金,擬訂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監督...
長春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管垣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
各種專項基金(資金)和社會公益性無償集資、募捐,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季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支出用款計畫,報同級財政行政部門審批。財政行政部門應當簡化手續,及時...
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籌措和專項使用,根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取得預算外資金,必須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票據。未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製票據收取的,繳費單位的財務機構不得報銷,繳費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付。本省票據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第十條 ...
第十一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程式、辦法取得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禁止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擅自緩收、減免應收的預算外資金。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的收取必須使用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