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0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1994年6月30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0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良...
第二十條 造成噪聲污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裁決。第二十二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部門收到罰款後應給被罰款當事人開具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是中國防治噪聲污染的主要法規。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宗旨是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條例》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機車。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可以規定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動等期間,禁止一定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的污染防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七條 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城市道路...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
其中,《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適用於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但不適於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社會生活環境噪聲》規定了營業性文化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排放限限值和測量方法,適用於其產生噪聲...
《瀋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是2007年瀋陽市頒布實施的管理條例。檔案來源 2006年11月1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1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訂的條例 (2006年11月16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本市轄區內環境噪聲的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執行本條例。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公安部門對交通噪聲和生活噪聲實行監督管理。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工程等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做好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
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其中《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一)條例中的“環境噪聲”統一修改為“噪聲”。(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
秦皇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於2017年2月24日秦皇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
2003年11月28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山東省環境保護事業中的一件大事,該《條例》的頒布實施,使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更加明確具體的執法依據,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排污單位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有利於保障人民民眾在良好...
2014年6月24日,西安市政府法制辦公布《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4日起至7月10日,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實施環境噪聲現場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單位和個人的環境噪聲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商業經營活動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第一章 ...
《南寧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經1999年5月28日南寧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0年1月1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修訂,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批准修訂。《條例》分總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條例概況 (2008年12月22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9年1月16日廣東省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簡介 (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制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依據本條例負責對工業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2004修訂)》是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該計畫於2023年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 環大氣〔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文明辦、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教育局)、科技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自然...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是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章程 北京市環境噪聲...
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1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
第一條為加強對環境噪聲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本條例總計8章63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條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經2010年10月15日銀川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