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3.29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29
  • 實施時間:1999.03.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洗浴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促進洗浴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洗浴業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洗浴業經營活動包括洗浴、桑拿、按摩(推揉、足療)等以洗浴為主及其連帶的商業性服務行為。
第四條 洗浴業的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文明健康、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市商業貿易委員會是洗浴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商品流通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洗浴業的行業主管部門。
工商、公安、衛生、環保、文化、房產、城建、勞動、稅務、物價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授予的許可權,對洗浴業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洗浴業網點的設立
第六條 市區內設立洗浴業網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網點設定合理,營業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0平方米;
(二)基礎設施齊全,接待室、更衣室、休息室、洗浴間分設;
(三)服務功能配套,項目主要為洗浴,淋浴為必備浴種;
(四)從業人員達到上崗要求,具備從業資格;
(五)有健全的服務規範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隔音、防潮、安全的要求;
(七)公安、衛生、環保、文化、房產、城建等部門審批手續齊全;
(八)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洗浴業網點的審批程式:
(一)設立洗浴業網點首先到行業主管部門登記,並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文化、房產、城建、物價部門共同審核,符合條件的,自業主申報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行業主管部門發給《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二)到公安部門辦理特業許可證和消防審批手續;
(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一)洗浴業經營產生的熱、噪聲污染、潮濕干擾居民住宅;
(二)男女浴池淋浴噴頭少於8個,不具備基本洗浴條件;
(三)洗浴用水與居民供水使用同一進戶管線;
(四)使用不合格水質;
(五)使用鍋爐不符合安全標準;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其他規定條件。
第三章 從業人員
第九條 應培訓的從業人員由勞動主管部門組織崗位培訓,並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條 從事按摩的人員應具有勞動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按摩人員、搓澡工、服務員應持縣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上崗培訓和有效健康證。
第四章 分等定級
第十二條 凡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洗浴業網點均須參加等級評定,等級設立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普通級(具體標準另行規定),評定辦法按《撫順市餐飲、服務業分等定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洗浴業網點收費依據評定的等級,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 洗浴行業協會是本行業自律性組織,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洗浴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協調行業內企業、業戶與政府的關係,傳達政府指示,反映會員呼聲;
(二)制定本行業經營服務規範;
(三)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四)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交流活動;
(五)協調會員間的經營活動,抵制不正當的行業競爭行為;
(六)依法開展其他活動。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經審核批准設立洗浴業網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警告,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辦理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可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上崗證、技術等級證和健康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可以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參加等級評定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可以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洗浴業網點,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後達到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辦理有關證照;逾期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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