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重點企業償債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12.31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重點企業償債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政府債務走上良性循環軌道、增強負債企業償債意識,強化償債約束力度,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政府借款、政府擔保借款及市重點工程債券(以下簡稱債券)的企業(以下簡稱負債企業),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撫順市債務管理委員會是政府債務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下設的債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債務辦)負責政府債務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計委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債務管理原則是:政府發揮協調、管理與監督作用;企業增強償意識,做到以負債企業為主體,實現債務責任人格化、債務管理法制化和償債形象進度化。
第二章 償債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負債企業應依法承擔償債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或搪塞。
第六條 負債企業要通過增收節支、招商引資等辦法,多方面籌集資金,加速還貸步伐,或採取借新還舊方式降低財務費用;企業的稅後利潤、政策減免、折舊、招商資金中必須按一定比例用於償債;凡清理基建物資、積壓物資、閒置固定資產不必要的建築設施等變現資金或實物應大部或全部用於償債;也可用債權來抵頂債務。
第七條 負債企業要在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協調動作,優先償還債券和外債,每年償債額度應不低於債務本金的20%。企業年初要制定償還計畫,並於每批債券到期前一個月拿出可行性償還債券本息方案,報市債務辦並抄報市有關部門。經市有關部門最後確定的償還計畫,負債企業必須完成,並主動配合債務辦做好發新還舊等各項工作。
第八條 負債企業應大力壓縮非生產性開支,未經債務辦同意,不得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調增工資總額,不準發放獎金,不準新購小汽車、商品房和高檔消費品,債務辦與有關部門每年逐廠落實此原則。
第九條 負債企業要積極開展以物頂債工作,對庫存積壓產品、物資、房地產等進行全面清理,並力爭以合適價格抵頂債務。對外償債,價格可以由債權債務雙方議定,債務辦與市計委負責協調,債務辦清理企業上述物資時,企業應積極配合。
第十條 負債企業清理債務收回的各類物資,除生產上可以使用外,一律暫時封存,待報債務辦登記後予以調劑和處理。
第十一條 為統一平衡債務,負債企業在償還各類債務時,應徵得債務辦和市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負債企業在上報有關財務報表時要同時抄送債務辦。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對負債企業實行償債目標責任制。根據償債的總體目標要求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債務辦與市計委共同對負債企業下達指令性償債計畫,負債企業應按時足額完成。
第十四條 實行償債情況與工資、福利掛鈎辦法。未完成償債計畫的企業,按比例扣減工資總額,停止發放獎金,停辦停建各項福利設施。合資企業可按規定提取工資總額,但超過原工資總額部分套用於償債。
第十五條 將償債計畫完成情況納入企業法定代表人目標責任制考核範疇,市有關部門予以同步考核。
第十六條 對償債任務重的負債企業的資金運用實行監控,除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外,由現任財務總監對使用一定數額以上的資金實行審批制度,並對債務辦和市計委負責,以確保對企業非生產性支出的控制。
第十七條 債務辦和市計委定期檢查負債企業的物資積壓、閒置、冗餘情況,調以物頂債等項工作。
第十八條 對有能力(潛力)的負債企業實行銷售回款比例存入償債過渡專戶的辦法,針對不同債務情況,由債務辦和市計委核定比例,由現任財務總監監督操作。該項資金經債務辦審批可滾動使用,年末根據應償債務額度一次性劃出。
第十九條 各有關負債企業如遇資產重組、企業破產、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等重大事項時,凡涉及政府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將造成債務懸空的,必須事前報債務辦及政府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任何單位、部門無權擅自處置政府債權。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完成償債計畫較好企業,可適當放鬆非生產性支出管理政策,可以減免部分利息,對償還外地借款,可適當貼息。
第二十一條 對在回收貸款清理物資及歸還債券本息等方面做出貢獻的銀行、企業及其他有功人員,由債務辦根據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債務辦和市計委應對負債企業償債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領導報請有關部門給予組織和紀律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債務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