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政府巨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資金支出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機制,實現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範圍內的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及經營收入、以政府信譽擔保的借貸資金和政府所有的其他資金)實施貨物採購、工程建設採購和服務採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採購範圍是:
(一)5千元以上的專項設備和物資採購;
(二)各種建設工程及費用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各種工程維修、養護及裝修;
(三)機動車輛的保險、維修、燃油;
(四)各種服務採購。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採購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指導政府採購工作。
市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設立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和政府採購中心。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制定政府採購的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等;
(二)審批政府採購計畫和採購項目預算;
(三)負責對政府採購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
政府採購中心在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授權下,具體承擔貨物採購、工程採購、服務採購的實施。
第七條 政府採購置於社會監督之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予以獎勵。
第二章 政府採購的管理
第八條 對所需採購項目,採購單位應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填報審批表,並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批後方可由採購中心組織採購。
工程建設、各種工程的維修、養護及裝修的採購須經市投資工程管理中心進行預算審查後,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九條 採購方式:
(一)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採購項目,可由政府採購中心採取集中或詢價採購方式,在採購過程中應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以確保採購質量;
(二)對有競爭性的採購項目,一律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招標採購。
第十條 採購原則:
(一)採購貨物,在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凡採購本市企業不能生產或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確實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本省選購;
(二)凡工程項目,在施工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施工企業,凡本市的施工企業不能施工的工程項目,可在市外選用施工企業;
(三)凡服務項目,在服務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公共物業服務企業,凡本市的公共物業服務企業不能承做的服務項目,可在本省選用公共物業服務企業。
以上各項採購,本省不能生產,滿足不了要求的,經過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到外省採購。
第十一條 招標管理:
(一)凡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批准的招標採購,由政府採購中心委託依法獲得代理資格的機構組織招標;
(二)招標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和採購單位對採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檔案,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定後,公開向社會發標;
(三)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和採購單位及有關監督部門組成評審會,對投標價格的設備質量、售後服務、投標商的資格等進行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報政府採購中心認定。
第十二條 經政府採購中心認定的採購項目,由政府採購中心負責組織中標人與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採購契約依法成立後,採購單位需變更契約的,應當與中標人協商,並報經政府採購中心認可後,方可變更,同時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長期供貨契約和服務採購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契約無法履行而解除時,應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收支預算管理的採購單位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應在財政收支預算中予以核定,由市財政部門按預算指標檔案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採購專戶。
第十四條 採購資金由採購單位全部自籌的,須經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查後,方可自行撥付。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部分資金和採購單位自籌資金配套的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採購啟動前存入政府採購專戶。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的專項資金全部落實後,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根據最終審定的採購項目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採購項目的中標人,待採購單位對所採購項目按契約要求驗收合格後,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憑藉採購單位出具的同意付款憑證,直接將其餘款撥付給採購項目中標人,同時向採購單位提供撥款憑證,作為採購單位記帳憑證。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全額財政資金部分,由市財政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二)屬部分財政資金和採購單位自籌資金部分,由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按各自所占比例予以返還,並按市財政部門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 採購單位應建立項目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台帳,並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與同級監察部門對招標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採購行為,市監察部門可隨時檢查並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定期對政府採購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採購活動是否依據批准的計畫進行;
(二)採購方式、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單位應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檔案、材料,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隨時受理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本辦法進行處理。
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對所受理的投訴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必要時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政府採購活動並有可能給國家、社會或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可能導致採購無效的,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責令採購單位中止採購。
第二十五條 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嚴重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需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或經濟、刑事責任的,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應實行政府採購卻未實行政府採購的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追究領導責任,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通過招標形式進行政府採購,採購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投標人、招標機構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自行組織招標的;
(二)開標前泄露採購預算的;
(三)與招標機構、投標人串通而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通過招標形式進行政府採購,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採購單位、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招標活動的;
(二)與採購單位、投標人串通而進行虛假招標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通過招標形式進行政府採購,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採購單位、招標機構或其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2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並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向採購單位、招標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與採購單位、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8月22日撫政發〔1998〕3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