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是撫順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撫政發[2000]17號
  • 發布日期:2000-03-27
  • 生效日期:2000-01-01
【發布單位】80614
【】
【】
【】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
印發《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政發〔2000〕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論採購行為,加強對政論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障政府採購質量,改革財政支出管理體制,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需要,以規範的方式和程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凡本市市直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採購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通過國家預算集中和分配的資金;地方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等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收取的資金。
第四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是政府採購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採購政策法規,統一協調指導政府採購工作。市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下設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採購辦是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業務歸屬市財政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執行政府採購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政府採購目錄、預算;批覆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負責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管理;對政論採購全過程進行統計、分析、管理和監控。
採購中心是政府採購執行機構,接受採購辦的領導,負責建立政府採購項目庫及相應的信息系統,具體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簽訂採購契約或協定以及對採購結果進行驗收等。
第二章 政府採購原則、程式和方式
第五條 政府採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效益的原則,維護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條 政府採購應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對適應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興產業的產品要優先採購。
第七條 凡符合和具備招標採購條件的,均應進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機構要依據採購計畫,通過市場調查,制定標書,公開發標,科學評標和公正決標,實施招標採購。
第八條 採購貨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時,在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本市企業不能生產或產品質量、價格和功能確實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市外選購;工程項目在施工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施工企業,本市的施工企業不能施工的工程項目,可在市外選用施工企業;服務項目在服務費用和質量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的公共服務企業,本市的公共服務企業不能服務的服務項目,可在市外選用服務企業。
第九條 政府採購按採購方式劃分為招標採購、詢價採購和談判採購。
凡屬於競爭性的採購項目,單項採購金額或一次批量採購金額較大的,一律由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招標採購。對單項或整體工程總體招標的應事先報採購辦,工程標底由投資工程管理中心會同採購中心共同審定。招標採購由採購中心組織市招投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標,或由採購中心委託經認定具備招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招投標全過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不屬於競爭性的採購項目應通過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以及商品和貨物的質量、性能等進行比較後採購。
對一些小而零散的項目、應急項目等可採取採購中心或採購單位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擇優採購。
第十條 政府採購按管理方式劃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對採購數量及金額超過一定額度、採購品種相對比較集中的,實行集中採購方式,由採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契約或協定並實施採購。
對採購數量及金額低於一定額度、採購品種又較多的或因某種原因不宜實行集中採購的,實行分散採購方式,由採購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契約或協定並實施採購。
分散採購的具體範圍包括:單項金額小且採購項目散;雖具備一定數額但採購項目十分零散(如維修工程和在單項金額大的項目中需零散採購的項目);特殊原因和應急事件;政府對企業投入的資金,包括技術改造、環保補助、科技三項費用等。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方式和管理方式由採購辦決定。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編制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充分體制市場價格與採購商品質量最佳結合和降低採購成本等要求;必須依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對用其它方面資金的,必須在落實資金來源、分清資金性質、明確資金用途的前提下編制。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的資金來源:市財力(含預算內、外資金)、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採購單位自有資金和通過貸款、融資、入股、借支、墊支、擔保、租賃、賒帳等方式獲取的用於政府採購事項,並需以財政性資金償還的資金。
第十四條 財政局、採購辦將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下達到採購單位。採購單位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並上報採購辦。採購辦審核批准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其中建築工程(含維修)的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其中建築工程(含維修)的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須先報市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審查後,報
採購辦。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編制方法:
(一)財政部門依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安排的相應資金來源以及政府有關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其主要內容包括採購單位、項目名稱、資金來源、主要用途、預算額度等;
(二)採購單位依據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以及採購單位自籌及配套資金,在搞好可研、論證和設計基礎上,按有關定額和市場價格準確、及時、規範編報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
(三)採購辦依據有關資料彙編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批覆項目計畫和概算;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有關單位實行部門預算管理辦法,財政局對其下達的預算要分清政府採購預算和非政府採購預算,部門預算中涉及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的按年度編報;有工程項目的採購單位政府採購計畫和概算按年度分項目編報;
(五)政府採購年度預算和計畫應在市人代會批准後,即下達給採購單位,採購單位一般應在接到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通知後一個月內,上報政府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如因某種原因未完或年度過程中新增政府採購事宜,可自然順延);
(六)市投資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採購活動實施前或過程中,對應審查的工程採購項目、資金和工程中的二類費用要按採購單位上報有關資料,及時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採購辦。
第四章 政府採購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管理實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採購者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體制,在劃清資金渠道、規範撥款程式的前提下,撥款堅持按採購預算、按採購進度、按資金可能、按手續制度辦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專戶專項管理辦法,凡屬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預算內、外用於政府採購資金和採購單位自籌配套資金,要按有關規定直接撥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十八條 屬採購單位全部自籌資金、歸還以前年度欠帳或通過其它方式吸收的用於政府採購資金以及通過賒帳、入股、租賃等方式構成政府採購行為的,採購單位必須提供項目計畫及有關依據,經財政局、採購辦審核批准後,可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供應商或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採購辦或採購單位根據採購契約或協定、有關規定將資金或定金撥付給採購項目供應商,待採購驗收後,將其餘待撥款項撥付給供應商。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節省的資金按其來源和環節不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全額財政撥款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調劑安排使用;
(二)屬部分財政撥款和採購以單位配套資金,按採購單位配套資金比例返還給採購單位;
(三)屬採購單位全部自籌資金,由採購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
第五章 政府採購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採購機構應建立政府採購項目庫和檔案,建立健全政府採購運行和制約機制、規章制度和原始記錄。規範、及時和公開確定採購方式,科學準確評定政府採購效益,嚴格政府採購考核、管理和監督。對按規定應委託採購單位的,採購辦要認真審核採購項目計畫和概算,採購單位要按本辦法有關要求,嚴格實施採購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集中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採購中心組織採購單位驗收;分散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由採購單位進行驗收。採購單位應嚴格採購資產管理,建立採購驗收、安裝及使用情況等方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採購辦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政府採購活動是否按照政府採購計畫進行;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執行情況;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被檢查的單位須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工作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舉報應及時核實處理,並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採購辦隨時受理關於政府採購工作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採購辦對所受理的投訴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必要時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政府採購活動並有可能給國家、社會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可能導致採購無效的,採購辦應責令採購機構中止採購。
第二十七條 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通過招標形式進行政府採購,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投標人、採購單位、招標機構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非招標機構或未經採購中心批准,擅自組織招標的;
(二)開標前泄露標底或採購預算的;
(三)與招標機構、採購單位、投標人串通而進行虛假招投標的;
(四)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並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五)向採購單位、招標機構或投標人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嚴格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和特殊情況,由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予以協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撫順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4日市政府令第5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