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在2013.11.2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27
- 實施時間:2014.01.01
《撫順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2013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行為,充分發揮投資評審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對政府決定其他事項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或援助資金、企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是指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契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土地評估、地上附著物評估等進行的評審,以及對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的評審。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應當遵循獨立、科學、公正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進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評審機構的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是市政府投資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受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審。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評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制定政府投資評審的相關制度,確定需要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及評審要求,審查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意見)。
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條 政府投資評審報告(意見),是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批覆、招標、資金撥付和建設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二)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調整的必要性;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四)項目節能報告書(表)的科學性、合理性;
(五)工程量清單及計價編制的合理性、準確性;
(六)項目契約的有效性、完整性;
(七)項目竣工決(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
(八)土地評估和地上附著物評估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
(九)需要評審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依據包括:
(一)國家和地方有關投資計畫、財政預算、財務會計、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和契約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計價依據及工程技術規範;
(三)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價格信息、工程造價指標指數、調價規定等有關資料;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覆,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項目勘察設計契約、施工契約(補充契約)、材料設備採購契約(協定)、招投標書等檔案;
(六)工程量清單及計價、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施(竣)工圖、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現場簽證)、財務賬表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項目工程量清單及計價評審程式: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項目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所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
(五)評審機構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
(六)評審機構向委託部門提交評審報告(意見)。
第十條 建設工程契約評審程式: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評審所需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對契約中的協定書及專用條款進行評審;
(四)評審機構形成初步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
(五)評審機構向委託部門出具評審報告(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評審程式: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機構送交評審資料;
(二)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送交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評審機構現場核查項目基本情況;
(四)評審機構對項目建設程式和組織管理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情況以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編制進行評審;
(五)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論,向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反饋意見;
(六)評審機構向委託部門出具評審報告(意見)。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開展政府投資評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內容,制訂評審工作方案;
(二)組織專業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評審任務再委託給社會中介機構;對重大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項目,在徵求委託單位意見後,可在評審過程中聘請有關專家參與項目評審論證工作;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項目,不得使用本單位正式員工外的聘用人員;
(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的評審,應在5-7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意見);項目契約的評審,應在3-5個工作日內出具契約評審意見書,經修改後的契約應在1-2個工作日內出具契約評審認定單;工程預結(決)算、工程量清單及計價等的評審,應在7-2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意見),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報告(意見);
(五)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的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信息反饋機制,實行評審公示制度、定期回訪制度,完善內部複審、稽核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及時提供評審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機構需要核實或取證的事項,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送交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四)對評審機構出具的初步評審結論,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初步評審結論。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評審機構實施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府提出異議申請,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複評。
對建設工程造價有異議的,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複評。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審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論述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的;
(二)超國家或行業建設標準的;
(三)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環保要求的;
(四)基礎配套設施不能滿足建設項目基本需求的;
(五)環境評價不能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
(六)設計規模或投資超批覆規模和投資的;
(七)無相應資質(資格)的;
(八)項目文本編制不能滿足評審需要的。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委託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其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及土地評估、地上附著物評估的評審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成本。
委託部門在收到評審結論時向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十九條 縣、區(含開發區)對本級政府投資評審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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