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在2001.09.01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9.01
- 實施時間:2001.09.01
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
十四、《鞍山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1.將第六、七、八、九條合併修改為一條:凡申請設立洗浴業網點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辦工商營業執照後,應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第十條修改為:洗浴業網點的開業條件按國家有關的行業標準執行。
3.刪除第十二條,即:洗浴業網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4.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洗浴業網點從業的外來勞動力,必須具有《暫住證》。
5.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刪除第二十條,即: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未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歇業或變更手續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7.刪除第二十一條,即: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8.第二十二條中“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九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第一條 為加強洗浴業管理,規範洗浴業的經營行為,滿足人民民眾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洗浴業是指提供洗浴服務的經營服務性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洗浴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浴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縣(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洗浴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工商、公安、衛生、物價、文化、環保、消防、水利、公用事業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洗浴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洗浴業的發展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健康有序的原則。
第六條 凡申請設立洗浴業網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申請立項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明和房屋安全狀況證明;
(三)洗浴業網點設計圖;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周邊單位、居民意見書;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審批的基本程式:
(一)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立項申請初審同意後,發給申請人洗浴業審批通知單;
(二)申請人持洗浴業審批通知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申請登記註冊書後,到公安、衛生、環保、消防、水利、公用事業等部內辦理審批手續及有關許可證明:
(三)申請人持上述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及有關許可證明,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洗浴業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第八條 洗浴業網點歇業或變更經營方式、範圍、地址和注定代表人的,必須按設立的審批程式,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經批准的洗浴業網點,半年內未能營業的,視為自動歇業,由原審批部門註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條 縣(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洗浴業網點,由縣(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區內的洗浴業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門面裝飾美觀,有明顯標誌:
(二)營業面積不少於規定標準;
(三)有更衣室、休息室、衛生間;
(四)浴室內淋浴頭不得少於8個;淋浴頭間距不小於1米,淋浴與池區相距不小於2米;
(五)浴室地面、牆面採用水磨石、瓷磚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材料鋪裝;
(六)冷暖設施齊備,室內通風良好,溫度適宜;
(七)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定合理:
(八)衛生、環保等設施齊全,符合規定的標準。各縣(市)洗浴業網點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各縣(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洗浴業網點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按投資規模、設施和用品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洗浴業網點收費必須依據評定的等級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並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洗浴業網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洗浴業網點按摩、搓澡、服務等人員必須具有縣以上衛生部門頒發的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按摩、搓澡、鍋爐操作等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在洗浴業網點從業的外來勞動力,必須具有,《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
洗浴業網點服務員必須統一著裝,掛牌服務。
第十四條 洗浴業網點要建立安全、防火、衛生、物價以及營業期間負責人值班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洗浴業網點所使用的鍋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用於洗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洗浴業網點所使用的浴衣、浴巾、拖鞋、茶具等公用物品要按規定進行消毒。浴室內必須設有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患者禁浴的標誌。
第十七條 洗浴業網點嚴禁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排放的煙塵和污水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洗浴業網點必須設有防熱、防潮、防噪聲、防異味設施,不得污染環境和擾民。
第十八條 洗浴業網點嚴禁播放、懸掛、張貼內容反動、淫穢、迷信、格調低下的音像製品及其它飾品,嚴禁賣淫、嫖娼、販毒、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未經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洗浴業網點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未到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歇業或變更手續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公安、工商、衛生、物價、文化、環保、消防、水利、公用事業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洗浴業管理部門要公開辦事制度,接受民眾監督,忠於職守,文明執法。洗浴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