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撫順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在2007.01.2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住宅、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及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加以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村莊、集鎮必須編制規劃。沒有編制規劃和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進行建設。
村莊、集鎮規劃分為中遠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規劃期限為:中遠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七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在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建設規劃在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村莊、集鎮的規劃必須委託有規劃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村莊、集鎮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村鎮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其建築間距等各項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村鎮規劃標準》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報請審批的村莊、集鎮規劃,應當附有送申報告、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規劃文本、規劃說明書。
縣、區人民政府收到送審檔案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鄉、鎮行政區域的村鎮體系;
(二)村莊、集鎮的位置、規劃區界線;
(三)村莊、集鎮的性質、發展方向、人口發展規模;
(四)村莊、集鎮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政、通訊等公用設施的總體安排;
(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模及其分布;
(六)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機關、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七)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的建設規劃必須以其總體規劃為依據,並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政、通訊等公用設施的安排及機關、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公共建築的配置;
(二)各項建設用地規模、布局及發展方向;
(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四)綠化、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災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蹟保護和景觀的建設要求;
(六)近期建設項目以及重點建設地段和重點建築的布置。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的住戶規模,平原地區不少於50戶,山區不少於30戶。平原地區低於50戶、山區低於30戶的村莊和零散戶,應當逐步集中。對確定實行逐步搬遷的村莊,必須控制現有規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占用土地。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村莊、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對集鎮規划進行局部調整;經村民會議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局部調整的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 村莊、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應當符合村莊、集鎮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建築設施,都必須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建設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二)需要使用耕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提出開工申請。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前款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興建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式辦理選址和用地手續:
(一)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它批准檔案,向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二)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範圍,並出具選址意見書;
(三)持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及工程項目有關檔案,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後,應當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逾期未辦理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經批准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需要拆遷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原有建築物和其它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確定拆遷的村莊、集鎮區域內進行房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四章 村莊、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村莊、集鎮建設應當遵循經濟、適用、安全和美觀的設計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的規定,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提倡採用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和新技術。
第二十一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二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住宅、公共建築和生產建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工程等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前,由農村居民持選址意見書和土地批准檔案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開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批准開工。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技術標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跨度、跨徑在9米以上,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檔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村莊、集鎮建設管理的有關檔案、圖紙和資料,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整理歸檔,妥善保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五章 村莊、集鎮房屋、公共設施、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莊、集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房屋所有人或者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到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不得交易。
第二十九條 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變更後3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屋所有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道經商;
(二)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
(三)損壞或者砍伐村莊、集鎮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
(四)向村莊、集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
(五)損壞村莊、集鎮公共設施;
(六)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築物上懸掛、塗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損毀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以及郵政、通訊、軍事、防汛、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進行建設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
(二)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四)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亂堆亂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共他雜物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改正的,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村莊、集鎮公共設施的,責令賠償,可並處50元以
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破壞或者損毀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以及郵政、通訊、軍事、防汛、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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