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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8月22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的設定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撫順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戶外廣告設定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綠地、車站等各類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設定發布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布幅、彩旗、彩虹門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繪製、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發布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元邀笑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規劃、建設、交通、房產、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牢固安全,繁榮經濟,美化市容。
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規範,由市祖臘戶外習記提殃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利用居民住宅樓樓頂及牆體的;
(四)利用或占用行道樹、影響園林綠化的;
(五)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的;
(六)屬城市標誌性、代表性、紀念性建(構)築物控制地帶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
第七條 戶外廣告實行有償設定,但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益活動除外。
第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必須經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符糠充批准,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利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綠地等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方式確定設定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載體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安全技術鑑定書;
(四)廣告設計圖、效果圖;
(五宙疊棄洪)廣告設定位置關係圖;
(六記臘姜)廣告設施施工圖。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等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建設的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必須作出安全、質量鑑定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為1-5年。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定期滿30日前到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取得延期許可的,應當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定權在設定期限內發生轉讓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到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牛灶囑。
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或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維修必須拆除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並按規定進行夜間照明。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牢固。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批准的地點、時限和要求設定,期滿24小時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一)擅自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
(二)應當組織驗收的戶外廣告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施不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和維護,影響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不及時更換被污染、損壞或有礙市容市貌觀瞻的戶外廣告的;
(五)未按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等內容進行設定的;
(六)設定期滿未取得延期許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七)因城市建設、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自行拆除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定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設定戶外經營性廣告設施暫行規定》(撫政發[1993]57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經批准建設的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必須作出安全、質量鑑定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定期限一般為1-5年。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設定期滿30日前到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取得延期許可的,應當自行拆除。
戶外廣告設定權在設定期限內發生轉讓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到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在設定期限內,因城市建設或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維修必須拆除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批准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的,設定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並按規定進行夜間照明。
第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全全、牢固。
第十六條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批准的地點、時限和要求設定,期滿24小時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一)擅自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的;
(二)應當組織驗收的戶外廣告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施不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和維護,影響市容市貌、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不及時更換被污染、損壞或有礙市容市貌觀瞻的戶外廣告的;
(五)未按批准的地點、形式、規格等內容進行設定的;
(六)設定期滿未取得延期許可又未自行拆除的;
(七)因城市建設、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自行拆除而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設定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設定戶外經營性廣告設施暫行規定》(撫政發[1993]57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