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承辦革命烈士的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撫州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
(五)按規定做好全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撫州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市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喪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市本級《老年人優待證》發放。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陳素芳 局長
黃奇偉 黨組書記
孔夏生 黨組成員、調研員
嚴國富 黨組成員、調研員
何儒輝 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 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志民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塗建國 黨組成員、老齡委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鄒 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郭華生 副調研員
蔡平昌 副調研員
吳細保 副調研員
徐偉明 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一)人秘科
工作職責: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接待、保衛工作。
(二)救災科
工作職責: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撫州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福利科
工作職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按職責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
工作職責: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擬訂全市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喪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優撫科(雙擁辦)
工作職責: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承辦革命烈士的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傷殘的退役軍人殘級評定和傷殘器械的配置,指導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撫州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和管理。
(六)老齡科
工作職責: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負責市本級《老年人優待證》發放。
(七)基層政權科
工作職責: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區)、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市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
(八)低保辦
工作職責: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下屬單位
(一)殯葬管理處(殯葬執法大隊)
工作職責:1、指導殯葬行業的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2、負責市城區和臨川區殯葬事業管理、執法和殯儀館、公墓的建設管理及無名屍的處理。
地址:鐘嶺鄉回歸園
(二)社會福利中心
工作職責:1、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兒童在我市的登記和管理工作;2、“三無”老人收養;4、在華無人照顧海外僑胞與外籍華人收養;5、老人自願有償收養;6、收養對象康復治療
(三)福彩中心
工作職責:1、負責申報全市福利彩票年度銷售實施工作方案;2、確定全市福彩的發行及區域,組織人員開展銷售活動;3、負責福利彩票資金的結算、回收、上繳、規範財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財務的監督和審計;4、負責組織起草,修訂有關福利彩票工作的檔案、報告和工作計畫;5、協調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福利彩票發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慈善總會辦公室
工作職責:1、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救助資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2、協助政府開展救濟賑災工作;接收、分配、調撥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3、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4、開展安老、撫孤、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5、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6、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興辦與本會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7、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和適合撫州實際情況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8、指導單位會員,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市內外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五)救助管理站
工作職責:1、指導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各地流浪乞討人員和安置單位的管理工作;2、指導救助管理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3、負責市城區內的流浪失散人員的護送返鄉工作。
(六)軍休所
工作聵:1、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2、負責落實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3、指導軍隊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的規劃、建設工作;4、負責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
(七)軍供站
工作職責:1、認真執行《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為部隊服務、為國防建設服務;2、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後、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膳食、開水及軍用馬匹的草料、飲水供應。有住宿條件的軍供站應保障過往部隊中轉休息;3、研究改進供應方式、方法,不斷改善供應條件,提高軍供質量和應急保障能力;4、加強軍供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5、統計分析軍供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工作,交流經驗;6、在保證完成軍供任務的前提下,利用軍供設施、設備為社會服務,增強軍供站的生機與活力;7、負責提出軍供站房舍改(擴)建和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8、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八)烈士陵園管理處
工作職責:1、負責在全市範圍內徵集、整理、展示與革命鬥爭有關的文物、烈士鬥爭史料和遺物;2、負責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負責陵園建築物的日常維護與維修工作;3、負責建立完善烈士檔案和骨灰暫存人員檔案;4、負責革命烈士骨灰的安葬工作;5、負責為社會各界及烈士親屬祭掃活動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愛國主義及青少年教育基地的作用。
(九)社會福利生產服務所
工作職責:加強對全市各縣(區)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審批,檢查各福利企業;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的各項扶持保護政策;促進福利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辦事指南
撫州市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1、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
辦理機構
設區市、各縣(區)民政局受理並審批。
辦理時限
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申辦條件
1、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經費)。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申辦材料
(一)申請籌辦時的材料:
1、申請書;
2、業務專管單位批覆檔案;
3、申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無犯罪記錄證明;
4、驗資報告書(三萬元以上);
5、辦公場所證明;
6、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7、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8、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9、章程;
10、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11、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12、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
(二)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會團體籌備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應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准籌備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對不批准的,要向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說明理由。
申辦程式
辦理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諮詢電話
收費情況
無收費
2、民辦非企業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審批
辦理機構
設區市、各縣(區)民政局受理並審批。
辦理時限
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申辦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申辦材料
(一)申請籌辦時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章程;
6、申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無犯罪記錄證明;
7、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8、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表;
9、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
10、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備案表。
(二)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申辦程式
辦理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諮詢電話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