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安縣民政局
- 所在地:樂安縣
- 屬性:非營利機構
- 性質:政府服務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領導信息,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民政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指導鄉(鎮)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開展鄉(鎮)政務公開。
(五)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建設及社區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
(六)主管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
(七)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村(居)委會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境內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邊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九)主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全縣評殘審核工作,制定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實施意見、措施並監督實施。
(十一)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十二)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實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十四)承擔社會福利彩票的銷售工作,管理縣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九)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一、設5個職能股室:
1、人事秘書股,
2、優撫安置股(對外掛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牌子),
3、福利救災救濟股(對外掛縣救災捐贈接收中心、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4、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對外掛地名辦公室和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牌子),
5、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紀檢組(監察室)為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核定行政編12人,工勤事業編1人,專項事業編制1人,實有幹部26人,職工1人。
二、設6個局屬單位:
1、 農保所,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3人,實有3人;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辦公室,定事業編5人,實有4人;
3、 殯葬管理所,差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10人,實有7人;
4、 救助站,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2人,實有2人。
5、 社會福利院,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5人,實有5人;
6、 移民工作辦公室,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定事業編4人,實有3人;
領導信息
一、局長:陳羽後
二、鄧許金,女,漢族,黨員,學歷大專,1964年12年出生,2007年6年至今任民政局黨組書記,主持民政局黨組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老齡、綜治、信訪、普法、精神文明等方面的工作。
三、鄒建明,男,漢族,黨員,學歷大專,1961年4月出生,1997年3月至今任民政局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優撫安置、雙擁、光榮院、財務、跑項目爭資金及招商引資等方面工作。
四、黃興龍,男,漢族,黨員,學歷大專,1961年12月出生,2001年8月至今任民政局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政權、社區建設、區劃地名、殯葬改革等方面工作。
五、鄒小紅,女,漢族,黨員,學歷大專,1963年4月出生,2005年9月至今任民政局紀檢組長,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分管低保、社團和民間組織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福利院、救助站、婦女、計畫生育、支部建設等方面工作。
六、鄭禮萍,女,漢族,學歷大專,1965年6月出生,2006年1月至今任民政局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救災、社會救濟、鄉鎮敬老院、農保、移民、彩票等方面工作
辦事指南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託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託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地理位置
地址:樂安大道92
樂安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