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點刑獄公事(社會)

提點刑獄公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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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是中國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相當於現在的法官兼檢察官。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點刑獄公事
  • 類別:官職
  • 年代:宋代
  • 公事提點刑獄司
刑獄公事,歷史演進,相關例子,作用,

刑獄公事

歷史演進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抗訴。

相關例子

據史書記載,宋慈在廣東擔任“提刑官”時,屬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數年不能得到審理,他限期加以審理,八個月裁決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轄的州縣時,“雪冤禁暴”。他斷案重視獲取物證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以“檢驗”(獲取物證)乃“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栝”。(《洗冤集錄序》)他所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除了覆核、審理州縣的案件外,維持地方社會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職責。這包括剿除、捕獲盜賊以及鎮壓農民起義。例如,辛棄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時,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亂。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為武臣,在出現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或社會動亂時,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獄、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時還監督某些賦稅的徵收,或監督地方倉儲的管理。可以看出來,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檢察長、公安廳長、省高級法院院長、省軍區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職能,而且他們直接對中央負責,在地方上沒有直接的隸屬對象,不像今天的檢察長、公安廳長或法院院長等,與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隸屬關係。

作用

“提刑官”的設定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並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與南宋對峙的金朝,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定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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