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辦法(試行)》是2016年國家標準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辦法(試行)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28日
- 發布機構:國家標準委
- 公告文號:2016年第1號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辦法(試行)》是2016年國家標準委發布的檔案。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辦法(試行)》是2016年國家標準委發布的檔案。發布公告國家標準委關於發布《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評估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1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強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可以向技術委員會提出。鼓勵提出國家標準立項建議時同步提出國際標準立項申請。第十九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後,應當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國家...
項目評審,是指科技部各專項科技計畫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科技、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諮詢和評判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項目立項(含項目招標)、項目檢查、項目驗收等過程...
第四條 預算評估主要任務是評價項目申報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為項目預算的決策提供參考。(一)政策相符性。預算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應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二)目標相關性。預算應與項目研究...
開展地方標準立項評估工作是深化標準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五條明確提及:“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2020年1月17日發布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26號令)第十條也要求:...
研究制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範圍和原則,對現行強制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畫開展全面清理、評估,不再適用的予以廢止;不宜強制的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確需強制的,提出繼續有效或整合修訂的工作建議。在...
第一條 為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工作,規範中醫藥標準管理,促進中醫藥標準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醫藥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對...
項目評審,是指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諮詢和評判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項目立項(含項目招標)、項目檢查、項目驗收等過程中組織...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促進國營企業資產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企業資產評估應在資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特定目的,依據法定標準和程式,運用科學方法,對被評估的資產...
第四條 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和標準指導性技術檔案,鼓勵行業標準制定為推薦性標準。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布、編號、備案、出版、複審、修訂、修改等工作。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
第六條 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第七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
資產評估收費,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應向省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二)...
專家評審費的支付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等有關專家諮詢費開支標準規定執行。第八條 項目推薦者是指市級有關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縣(市、區)科技局等作為項目歸口管理...
2012年12月31日,國家民委以民委發〔2012〕212號印發《國家民委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立項與建設、運行與管理、考核與評估、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民委通知 國家民委關於印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行業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行業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責,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而又需要...
為規範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衛生部起草並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七章,包括:總則,規劃、計畫和立項,起草,審查,批准和發布,修改和複審,附則,總計四十二條。《辦法》規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制(修)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