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固定資金投資

接受固定資金投資是“對外固定資金投資”的對稱。接受外單位投資的固定資金。企業按政策與其它單位、集體或個體進行聯營或承包經營,根據協定或契約規定收到投資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時,應設定“接受投資(或吸收資金)——接受固定資金投資”帳戶核算、管理投入、退回或沖轉這項投資的變動情況。接受固定資產投資時,雙方應作價轉帳,經雙方協定可按帳面價值轉帳,也可重新作價轉帳。

轉帳時,投資總額按雙方協定價值、固定資產按投資單位原值、固定資產折舊按固定資產原值和接受投資的差額處理帳務。接受投資的固定資金,所有權仍屬於投資單位,使用權歸接受投資的單位。按照協定規定,接受投資單位分配給投資單位投資效益時,稅前利潤分配在“分給其他單位利潤”(或聯營收支——聯營支出) 及“銀行存款”帳戶列支; 稅後留利分配在“企業留利基金” (或“未分配利潤”)及“專項存款”帳戶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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