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固定資金投資

對外固定資金投資是“接受固定資金投資”的對稱。即以固定資產對外單位的投資。企業按政策與其它單位、集體或個體進行聯營或承包經營,根據協定或契約規定對外單位用固定資產投資時,應設定“對外投資(或聯營投資) 、固定資金投資”帳戶,核算、管理投出、收回或沖轉等業務。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雙方應作價轉帳,經雙方協定,可按帳面價值轉帳,也可重新作價轉帳。

按帳面價值轉帳時,以固定資產帳面價值減固定資產已提折舊的差額作為對外投資總額;按重新作價轉帳時,以新價值作為對外投資總額。新價值高於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和已提折舊的差額時增加固定資金 (或公積金)低於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和已提折舊的總額時,以固定資產折舊抵補 (或減少固定資金、公積金) 。對外投資的固定資金,所有權仍屬於投資單位,使用權歸接受投資的單位。根據協定規定,投資單位收到 (包括應收部分) 接受投資單位分配的投資效益時,稅前利潤在“其他單位交來利潤” (或“聯營收支——聯營收入”)及“銀行存款”帳戶中入帳,稅後留利以“企業留利基金”(供銷社系統通過“其他應收應付款——聯營稅後利潤”於盈餘分配時轉入“未分配利潤”) 及“專項存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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