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作價出資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探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探礦權作價出資
- 外文名:Fixed value investment of exploration right
探礦權作價出資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探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探礦權作價出資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探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探礦權作價出資的內容探礦權作價出資額,可按以下兩種方式確定。(一)實際投資額方式。實際投資額方式是指原探礦權人...
礦業權是探礦權與採礦權的合稱。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經依法批准,以出售、作價出資(包括合資、合作經營和礦業股票上市)等形式,將探礦權、採礦權轉讓與他人的行為。釋義 礦權是指礦...
非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法定權力滅失後,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也可以重新設定、出讓探礦權或採礦權。第五條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採礦權人以出售、作價出資(包括合資、合作經營和礦業股票上市)等形式...
礦業權是探礦權與採礦權的合稱。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是指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經依法批准,以出售、作價出資(包括合資、合作經營和礦業股票上市)等形式,將探礦權、採礦權轉讓與他人的行為。遵循條件 (1)...
探礦權轉讓(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是關於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的一個名詞。是指探礦權人通過合資、合作、作價入股、出售等方式將探礦權讓與他人。主體 轉讓探礦權的,稱為探礦權轉讓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獲得轉讓...
在本辦法施行前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礦業權,按出讓契約的約定處理。第十三條 在市場運作中,探礦權、採礦權逐步做到分開運行,分別實行有償出讓,特殊情況探礦權需直接轉為採礦權的,應在出讓公告和出讓契約中載明,其採礦權價款...
第十八條礦業權批准申請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批准礦業權申請人的申請,授予礦業權申請人礦業權的行為。第十九條礦業權申請人應是出資人或由其出資設立的法人。但是,國家出資勘查的,由出資的機構指定探礦權申請人。兩個以上出資人...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探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採礦權人可將有償取得的採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也可將有償取得的採礦權出租、抵押。第二十八條 探礦權轉讓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一定的勘查...
第四章 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 第三十四條 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已經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後者是指在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礦產品的權利;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
煤層氣礦業權出讓基準價、基準率實行動態調整,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三十三條 煤層氣礦業權人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一)探礦權使用...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還應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以招標出售、拍賣、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採礦權可以依法出租、抵押。禁止以買賣、出租或者...
不得以轉讓荒山、荒地等土地使用權的名義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第二十七條 轉讓探礦權、採礦權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報國務院或者自治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八條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無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開採的礦產品。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以出售、作價出資等方式轉讓。採礦權人採用租賃經營方式、承包經營方式開採礦產資源的,...
礦業權流轉是指在礦業權市場中,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相互讓渡探礦權與採礦權的礦業權交易活動。內容 礦業權流轉指已經取得探礦權和採礦權的主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後,將上述兩種權利轉讓給其他礦業權人的行為。礦業權流轉包含的範圍: ...
第七條 經省政府批准配置礦業權的企業轉讓礦業權時,需經省政府審查同意後按審批程式辦理轉讓手續。 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探礦權人擬聯合勘查時,需經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聯合勘查。
採礦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只能出租給一個承租主體。承租人不得將採礦權轉租。第四十二條 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申請探礦權、採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契約。抵押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其礦權價值評估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
該檔案記錄著由國土部頒發探礦權證的煤礦信息,其中關於這3個煤礦的簡介里均提到,“該探礦權申請區域為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因該探礦權申請項目為歷史遺留項目,以協定方式出讓該探礦權申請。若批准該探礦權申請,按規定繳納相應的...
(1)符合產業政策和省資源勘探開發規劃,在本省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外,也可通過依法申請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
資源使用者在其所取得的使用期限內,以出售、贈與、繼承、交換、作價出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剩餘期限內的資源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在中國,資源轉讓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礦業權(含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中文名稱 ...
利益共享:嵩縣整合勘查是在礦業權高度分散、地質工作程度不一、找礦前景難以預知的地區實施的,合作各方按照協定約定,原探礦權人將尚未達到詳查程度的礦業權以已有投入和礦權評估(初次評估)作價入股,出資人以資金投入占有股份,聯合...
要進行交易風險提示,引導礦業權人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保障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本實施意見所述礦業權包括探礦權、採礦權;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礦業權的出租和抵押,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