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是指環境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最早於1904年產生於德國。國家法律確定的,排污者排放某種污染物,按照一國或地區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應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以及收繳這種費用的程式、手續和這種費用的用途的綜合制度。在具體定性問題上,有三種觀點:是一種管理手段,即一種行政收費形式並具有補償與罰款雙重含義。因為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繳納排污費弁不免除排污者治理污染、賠償污染損失和其他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損害賠償,是污染者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而給環境與資源的所有者——國家和社會——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的賠償。這種觀點依據的理論基礎是“國家委託說”和“社會公共委託說”。是一種稅收,即污染稅。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水平(包括數量與濃度)作為收費根據,按照相應定額收費比率進行收繳,這種以物質的量值計征的定額收費與一般以貨幣的量值計征的定率收稅之間並無質的區別。這種觀點在歐洲較流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污收費
  • 外文名:Sewage charges
簡介,依據,種類,方法,收費的理論,實施狀況,收費標準,排污費的使用,

簡介

排污收費是國家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即污染者),實行徵收排污費的一種制度。這是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一種形式,國外稱為污染收費或徵收污染稅。
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它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性內在化,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

依據

排污收費的依據大致有兩種:
一、以環境質量為依據,凡向環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繳納排污費;
二、以環境標準為依據,對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徵收排污費。我國採用的後一種辦法,規定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成本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種類

一、污水排污費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
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
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噪聲超標排污費
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方法

排污費的使用有兩種方法:
一、用於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二、用於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國,排污費的收入列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企業治理污染和綜合治理工程。

收費的理論

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是人類生存的必需條件,它們具有淨化污染物的功能。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淨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污染物的排放量越來越大,超過了環境淨化能力,使環境質量不斷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許多城市和工業區,新鮮的空氣、清潔的水已成為一種短缺的資源。淨化被污染的空氣和水,或者從遠處和地層深處獲得潔淨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來負擔。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環境,也就是損害了環境質量,應該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樣支付一定的費用,並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不應該把因環境污染而支付的費用轉嫁給社會,從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徵收污染稅的主張。

實施狀況

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重工業區最先實行排污收費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徵收排污費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徵稅法》。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有法國、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1982年 2月國務院公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同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實施。
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用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中國在《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指出,排污收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實踐證明,排污收費能起到促進治理污染的作用。

收費標準

從排污收費的目的來說,收費標準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費用,以促進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費標準低於治理費用,污染者就會寧願交排污費而不願治理。中國規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費用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為了防止收費標準偏低而影響企業治理污染積極性,規定對繳納排污費後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單位,從開徵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繳納5%的排污費。

排污費的使用

一、用於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二、用於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排污費的收入列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主要用於補助企業治理污染源和綜合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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