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料開採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石料開採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8.07.21由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石料開採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總局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8.07.21
  • 實施時間:1998.07.21
浙江省餘杭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石料開採企業排污收費問題的請示》(余環保[1998]第6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於石科開採、篩選、輸送等生產過程中無組織的粉塵排放,適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顆粒物·其他·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排放標準。採樣布點方法按上述標準附錄C執行。
二、徵收排污費可執行《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附表《排污費徵收標準》廢氣部分·生產性粉塵·其他粉塵的收費標準。
今後,需要我局解釋的有關問題請按程式通過省環境保護局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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