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撈許可制度

國家依法對捕撈業實施的一項管理措施,即從事捕撈業須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制度。

中文名稱捕撈許可制度
英文名稱fishing licensing system
定  義國家依法對捕撈業實施的一項管理措施,即從事捕撈業須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制度。
套用學科水產學(一級學科),漁業法規(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撈許可證制度
  • 外文名:Fishing Licensing System
定義,法律規定,

定義

漁業捕撈許可制度是指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調整漁業生產結構,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生產者合法權益,由漁業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而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從事捕撈的權利或從事捕撈的資格的許可制度。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但是,批准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變造。
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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