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依法對捕撈業實施的一項管理措施,即從事捕撈業須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制度。
中文名稱 | 捕撈許可制度 |
英文名稱 | fishing licensing system |
定 義 | 國家依法對捕撈業實施的一項管理措施,即從事捕撈業須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制度。 |
套用學科 | 水產學(一級學科),漁業法規(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捕撈許可證制度
- 外文名:Fishing Licensing System
定義
法律規定
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放;但是,批准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變造。
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