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農業部公告(第2315號)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合併內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捕撈許可證為一本“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簡稱“三證合一”)。為實現我區漁業船舶管理現代化,建立健全漁業船舶管理資料庫,進一步提高漁業船舶管理規範化、信息化水平,實現漁船數據和信息動態化管理,更好地為漁民民眾和漁業可持續發展服務,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二、主要目標,三、重點工作,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公告(第2315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內陸漁業船舶證書“三證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證書換髮有關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5〕87號)檔案,提高認識,建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漁政、漁監、船檢機構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做好漁船檢驗、登記和捕撈許可“三證合一”換證工作,實現內陸漁船規範化、信息化管理。
二、主要目標
(一)2016年8月底前完成全區漁船數據清理、整合、導入內陸漁船管理系統,內陸漁船管理系統全區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二)2016年10月底前完全區成漁船“三證合一”證書的換髮工作,換證率達90%以上。
(三)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總結和驗收工作。
(四)2017年10月底前全區漁船證書換髮進度達到100%。
三、重點工作
(一)換證漁船範圍
持有有效漁船證書的內陸漁業船舶,包括內陸捕撈漁船、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等。不包括漁業行政執法船。漁業運輸船、冷藏船、供油船、供水船等統稱漁業輔助船。漁船“三證合一”是將《漁船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養殖船無捕撈許可)三種證書合為一本。各盟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發文之日起全部換用農業部統一規定的新版“三證合一”證書格式,過去的證書一律收回存檔。新辦理或者換髮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必須套用全國內陸漁船管理系統列印,手工填寫或運用其他系統列印的證書均為無效。1995年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發布的內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及技術檔案樣式、1996年農業部發布的內陸漁業船舶登記有關證書樣式以及2003年農業部發布的內陸漁業船舶捕撈許可有關證書樣式同時廢止。
(二)加強漁船數據收集和審核。在使用內陸漁船管理系統之前,各地要填寫已合法登記、檢驗的漁船數據,便於數據集中導入系統,節約錄入時間。同時,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相關照片採集工作(包括船舶外形照片、機器處所照片、船主頭像、船主身份證照片等)。為保證數據準確,各地務必要嚴格把關,盟市旗縣匯總上報並錄入系統前須由漁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確保數據採集真實性、準確性。
船舶所有人和漁船照片由漁民提供,漁船照片規格統一為6寸照片(10.7cm×6.5cm),船舶所有人照片規格統一為2寸照片(3.3cm×3.1cm),解析度為350像素/英寸以上電子版照片,漁船漁民照片應通過系統採用彩色印表機列印在證書上,不得將照片貼上在證書上。
各盟市漁業主管部門於2016年2月底前將《船籍港信息採集表》《機構(部門)信息採集表》《用戶信息採集表》《作業區域和航區信息採集表》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3月底前將《漁船基本數據信息採集表》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三)船籍和船名號管理
根據農業部公告(第2315號)《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式樣修訂說明》,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漁船船名號規範化方案》,便於規範我區漁船船籍與船名。對新建造或購置等首次申請漁業船舶船名的,須嚴格按照船名編制規則核定,對現有漁船,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證書換髮契機,逐步調整並規範漁業船舶船名。
漁業船舶的船名號由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內蒙古自治區名稱的規範化簡稱,“蒙”;
第二部分:盟市名稱的規範化簡稱;
第三部分:船舶種類代稱,捕撈船用“漁”,養殖船用“漁養”,漁業運輸船用“漁運”,其他種類的漁業船舶代稱依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部分:順序號,由5位數字組成。前兩位數字為各旗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的最後兩位,用於區分旗縣(市、區);後三位為船舶順序號。漢字和數字之間不得有空格。
(四)、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專用章管理
按照農業部公告(第2315號)《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式樣修訂說明》,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由證書核發機關統一加蓋漁船證書專用印章。各盟市漁業主管部門請參照公告中農業部漁船審批專用章樣式刻制發證專用章,並要制定專用章使用和管理相關規定,強化印章管理。
(五)實行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籤發人制度
內陸漁業船舶證書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簽發人負責對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證書籤發人,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對外公布。
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由其上級機關收回,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六)規範內陸漁業船舶證書辦理流程。
捕撈船舶證書辦理流程為: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船名核定—漁船檢驗—漁船登記—捕撈許可審批—證書核發。
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證書辦理流程為:船名核定—漁船檢驗—漁船登記—證書核發。
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申請和年審業務審批表;
2.船舶所有人戶口薄、2寸證件照1張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領取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時,須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徵的漁業船舶照片;
4.漁船檢驗、登記和捕撈許可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5.製造漁船,還須提供原淘汰漁船的船舶證書註銷證明和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
6.購置漁船,還須提供買賣協定原件。
7.更新改造漁船,還需提供被改造漁船的船舶證書原件。
(七)受理、審批、簽發證書。實行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統一受理,管理部門內部運轉和一個部門核發並送達證書模式。船舶所有人須根據所辦理船舶證書業務需要,填寫內陸漁業船舶證書申請和年審業務審批表,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指定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並對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按照漁業船名核定、漁船檢驗、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管理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對船舶所有人的申請及相關申請材料依次進行審批(同意審批的,須在管理系統中填寫確認信息並在審批表業務辦理情況相應欄目中簽字蓋章)。同時,全國內陸漁船管理系統將根據審批進程和各漁船管理機構業務範圍,自動設定並提示下一個業務辦理機構和聯繫方式。捕撈許可管理部門(捕撈漁船)或者漁船登記部門(養殖漁船或漁業輔助船)審批同意後,須將船舶所有人申請及相關申請材料移交回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或指定管理部門製作內陸漁業船舶證書並送達。
(八)證書日常管理。
1.證書年審。內陸漁業船舶在其證書有效期內,每年須經營運檢驗合格,並經漁業船舶檢驗和捕撈許可管理機構進行年度審驗,審驗後由證書核發機關統一加蓋公章;年審不合格的,證書核發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整改後,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證書有效;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其證書視為無效證書。
2.證書換髮、補發。內陸漁業船舶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或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持證人應持原證書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指定管理部門申請換髮證書。換髮證書有效期根據原證書有效期確定。
證書遺失或者滅失的,持證人應在當地報紙公告聲明,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後憑有關證明材料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指定管理部門申請補發證書,補發的證書有效期不變。
3.證書註銷、漁船拆解、銷毀後更新建造漁船,以及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漁業生產或者自行中止漁業生產的,持證人應將內陸漁業船舶證書交回發證機關,並辦理證書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