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它天體上之活動的協定

《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關於月球的協定》)為一系列的防止太空軍事化、和平利用太空與太空資源的檔案之一。1979年12月5日由第34屆聯合國大會未經投票通過,同年12月18日開放簽字,1984年7月11日生效。協定包括序言和21項條款,內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進行科學研究,礦物樣品的取樣和保護,設立月球登入基地以及向月球發射航行站等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它天體上之活動的協定
  • 外文名: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 簡稱:《關於月球的協定》
  • 通過時間:1979年12月5日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協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資源是“全體人類的共同財產”,“月球不得由任何國家依據主權要求,通過利用或占領,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據為已有”。“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或從事任何其他敵對行為或以敵對行為相威脅,均在禁止之列。”“禁止在月球上建立軍事基地,軍事裝置及防禦工事,試驗任何類型的武器及舉行軍事演習。”協定規定“月球應供全體締約國專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並強調,“月球的探索和利用應是全體人類之事,並應為一切國家謀福利,不問它們的經濟或科學發展程度如何。

主要內容

為:(l)月球(包括繞月、飛向及飛繞月球的軌道)應只用於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禁止在月球上設定核武器或任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禁止在月球上設立軍事基地及軍事裝置、試驗武器及舉行軍事演習;(2)月球探索和利用應為全人類謀福利,不問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程度;各國都應平等地、不受歧視地按照國際法自由探索和利用月球;(3)探索和利用月球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月球的現有平衡遭到破壞,防止地球因地外物質的進入受到不利的影響;(4)各國可在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之下的任何地點進行探索和利用;(5)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均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依據主權要求或通過利用、占領或其他任何方式據為己有;(6)將建立國際制度,以便有序、合理地開發、利用和管理月球資源;各國應公平分享資源所帶來的惠益,並對開發中國家和為開發月球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特別照顧;(7)各國對其在月球上的一切太空飛行器、裝備、設施和站所等應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同時應對締約國開放,以便接受對其活動是否符合月球協定規定的檢查。
《月球協定》涉及月球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分享等與各國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各國均持慎重態度,至今批准的國家甚少,美、俄等主要空間國家未加入,我國也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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