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簡史回顧,中國立場,我國行動,1955年,1963年7月31日,1964年10月16日,1979年4月12日,1982年6月11日,1983年9月27日,1984年9月26日,1985年6月4日,1987年10月27日,1992年1月31日,1994年1月,1995年5月,1996年7月29日,限制軍備條約,
主要內容
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簡稱裁軍條約。國家或國家集團之間為使各方軍隊或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削減到某種程度,或為限制或禁止某種武器的發展、儲存和部署,或為徹底銷毀某種武器而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
其內容包括:裁減和限制締約各方的軍隊編制單位與人數;限制和禁止核武器與常規武器的發展、儲存和部署;部分並最終徹底銷毀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建立無核武器區或和平區;規定外層空間或其他地區非軍事化或非武器化的措施;確定為防止偶發性核戰爭或軍事衝突的相互信任措施等。
簡史回顧
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的歷史發展是漫長而曲折的,它與戰爭、軍備競賽、裁軍談判及和平運動密切相聯。20世紀以來,這個問題已成為國際談判的一項重要內容,並建立了專門的國際裁軍組織。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裁軍和限制軍備協定在古代中國、美索不達米亞、印度、羅馬和希臘的歷史中就有所記載。古代的裁軍條約多是戰勝國強迫戰敗國單方面裁減軍備的條約。如公元前201年羅馬與迦太基簽訂的《扎馬條約》規定,迦太基只能保留10艘艦船,並不準其在戰爭中使用戰象。
人類歷史進入近代以後,各國間裁減或限制軍備的國際協定不斷出現。1713年的《
烏得勒支和約》規定,法國應拆除敦刻爾克地區的軍事要塞。1774年俄國通過《小凱納爾賈和約》,限制土耳其在克里木半島保持軍事要塞。1787年的《
英法條約》規定,雙方應限制建造軍艦和相互通知軍艦的配備。1807年的《蒂爾西特和約》規定,普魯士在割讓領土給法國的同時,應將軍隊縮減至4萬人。1809年法奧締結的《
維也納和約》規定,奧地利軍隊應縮減至15萬人。1817年英美締結的《拉什—巴格特協定》,規定了雙方在加拿大(當時為英屬地)與美國邊境附近的五大湖區和尚普蘭湖可部署的軍艦數目、噸位及艦炮類型。1856年的《
巴黎和約》規定,俄國和土耳其均不得在黑海地區設定兵工廠,雙方在黑海的艦隻不得超過限額。1902年阿根廷和智利簽訂的《限制海軍軍備公約》規定,雙方在公約生效後的5年內不增加軍艦。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根據盟約中有關裁減軍備的規定採取了一些具體措施,於1920年設立常設軍備諮詢委員會,1925年12月設立裁軍會議籌備委員會,並於1932年2月~1934年6月召開有63個國家代表參加的國際聯盟裁軍會議。但由於帝國主義列強間的矛盾和爭奪激化、軍備競賽加劇,使這一曠日持久的裁軍會議未獲任何實質性成果。在1921年11月~1922年2月召開的華盛頓會議上,經過激烈爭論,締結了《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規定美國、英國、日本、義大利、法國海軍主力艦的總噸位按照5:5:3:1.67:1.67的比例來配備,並對締約國航空母艦的總噸位和主力艦火力的最高限額作了規定。1930年在倫敦簽訂的《
限制和裁減海軍軍備國際條約》,對上述條約作了進一步補充和修訂。日本為擴充軍備、發動侵略戰爭,力圖改變上述兩個條約規定的美、英、日海軍軍備比例,於條約期滿前一年(1935)即提出廢除,遭到1936年倫敦海軍會議拒絕,遂以此為藉口退出會議。同年3月倫敦海軍會議結束時,美、英、法簽訂《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該條約對締約國的潛艇、航空母艦、主力艦以及其他水面艦隻的噸位和艦炮口徑作了具體規定,並規定締約國相互通知每年建造、取得艦船及艦船變更的情況。1935年,英德兩國通過換文簽訂《英德海軍協定》。英國同意德國提出的要求,即德國海軍艦艇總噸位同大英國協成員國艦艇總噸位的比例為35:100;德潛艇總噸位同大英國協成員國潛艇總噸位的比例為45:100,但若情況需要時可超出45%的比例。這與《凡爾賽和約》所規定的德國海軍實力限額相比有大幅度增加。除大國之間簽訂的限制軍備條約外,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大黎加等國於1923年8月締結《中美洲國家限制軍備條約》,對締約國的現役部隊和國民警衛隊的兵力以及作戰飛機的數量作了限制,並禁止締約國增加戰艦。
總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各國間雖締結了若干限制軍備的條約,但並未能制止帝國主義列強的擴軍備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戰爭手段和戰爭規模與樣式的變化,國際間通過談判所簽訂的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日漸增多,形式和內容也在不斷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核武器的數量增加和質量提高給人類和平、安全與生存帶來嚴重威脅,全世界人民強烈要求防止核戰爭並將核裁軍作為最優先和最緊迫的裁軍任務。1945年成立的
聯合國將裁軍作為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任務之一,先後設立了負責限制軍備和裁軍的機構,如原子能委員會、常規軍備委員會、裁軍委員會和裁軍審議委員會,以及與聯合國有聯繫的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並召開過一系列裁軍會議。1969年,
聯合國大會宣布20世紀70年代為
第一個裁軍十年,號召各國政府加倍努力,以結束核軍備競賽,實現核裁軍,並消滅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1978、1982和1988年召開的三屆聯合國大會裁軍特別會議,對於動員各國人民反對軍備競賽、維護世界和平、推動裁軍進程發揮了有益的作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是國際上多邊裁軍談判的唯一常設機構,每年召開一屆,討論的議題主要有:禁止核試驗、核裁軍、禁止化學武器、核國家保證不向無核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綜合裁軍方案、禁止放射性武器、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等。此外,各國間還進行了許多雙邊和多邊裁軍談判。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國際間締結的有關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主要有:1959年蘇、美、英等國簽訂的《南極條約》,1963年蘇、美、英締結的《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7年的《外層空間條約》和《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1968年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71年的《海床條約》,1972年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79年的《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1986年的《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1990年北約和華約組織成員國之間簽署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1993年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等。
除上述多邊條約外,70年代以來,美、蘇、英、法等國間還簽署了一系列關於防止核戰爭、限制反彈道飛彈防禦系統及進攻性戰略武器、限制地下核試驗的雙邊條約。主要有:70年代的《美蘇關於減少爆發核戰爭危險的措施的協定》、《美蘇關於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美蘇防止核戰爭協定》、《美蘇限制地下核武器試驗條約》、《蘇法防止意外或未經授權使用核武器協定》、《蘇英防止意外發生核戰爭協定》、《美蘇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80年代的《美蘇中導條約》、《美蘇關於防止危險軍事行動的協定》,90年代及蘇聯解體後的《美蘇削減和銷毀化學武器協定》、《美蘇削減戰略武器條約》、《美俄關於建立反彈道飛彈全球防護體系的聯合聲明》、《美俄關於進一步削減和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哈薩克斯坦和美國關於拆除哈境核心武器的框架條約》、《美國、俄國、烏克蘭關於全部銷毀烏境核心武器的協定》等。
然而,各國間雖簽訂了許多裁軍與限制軍備條約,但擁有最龐大核及常規武庫的大國既未放棄核威懾政策,也未停止對核武器和外空武器包括飛彈防禦系統的發展。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依然存在,戰爭的禍害並未徹底消除。在某些地區,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持續不斷。因此,國際裁軍仍是十分複雜和艱巨的任務。
中國立場
我國行動
中國政府一貫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實行真正的裁軍,並多次裁減軍隊員額,1985年又決定裁減軍隊員額100萬;多次提出合理的裁軍建議,並支持第三世界和其他中小國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張。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認為只有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才能真正消除核戰爭的威脅。
1955年
周恩來總理宣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軍隊已復員451萬多人。1960年8月1日周恩來總理建議,亞洲和太平洋沿岸各國包括美國在內,簽訂一個互不侵犯的和平公約,把這整個地區建成沒有核武器的地區。
1963年7月31日
中國政府在美、蘇、英三國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前夕發表聲明,建議“全世界所有國家,有核國家和無核國家,莊嚴宣布: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
1964年10月16日
中國政府在第一顆核子彈爆炸試驗成功後發表聲明,建議召開世界各國首腦會議,討論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問題,並鄭重宣布:“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首先使用核武器。”
1979年4月12日
中國代表在聯合國裁軍審議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爭取裁軍的鬥爭應立足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國際反霸統一戰線,反對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保護世界和平;美蘇必須首先裁軍;應把核裁軍和常規軍備的裁減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並結合起來進行;裁軍和安全問題應由世界各國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審議。
1982年6月11日
中國代表團在第二屆裁軍特別聯大會議上提出建議:所有核國家就不使用核武器達成協定,在此之前,核國家各自保證無條件地不對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使用核武器,並保證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彼此也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美蘇兩國停止試驗、改進和生產核武器,並將其各種類型的核武器和運載工具削減50%,在此之後,所有核國家都停止試驗、改進和生產核武器,並按商定的比例和程式削減各自的核武器;各國承擔義務不以常規軍事力量對任何國家進行武裝干涉、侵略和軍事占領;美國和蘇聯著手大量裁減其重型和新型常規武器裝備;禁止化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1983年9月27日
中國代表在第38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新建議:在美蘇率先採取停止試驗、改進和生產核武器的切實行動,以及就削減一切類型的核武器和運載工具50%達成協定後,召開包括所有核國家參加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際會議,就所有核國家共同裁減核武器問題進行談判。
1984年9月26日
中國代表在第39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上再一次闡明中國對核裁軍的主張,並強調指出:當務之急是要求美蘇兩個核大國停止核軍備競賽,停止部署新的中程飛彈,恢覆核裁軍談判,削減和銷毀部署在歐洲、亞洲的中程核飛彈。同年10月23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一項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的決議草案,強調外層空間只應被用於和平目的,而不應當成為軍備競賽的場所,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擁有巨大空間能力的國家,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制止在外層空間的軍備競賽。
1985年6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宣布:中國政府決定減少軍隊員額100萬(至1990年共裁減103.9萬人)。同年9月,鄧小平主席強調指出,中國對待核武器有兩條原則:第一,美蘇兩家承擔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第二,逐步減少核武器,直至最後銷毀核武器。10月24日,中國代表在聯合國大會成立40周年特別會議上重申對裁軍問題的立場,強調當前的共同任務是制止軍備競賽,要求兩個擁有最多核武器的大國率先採取行動,大幅度裁減其核軍備,從而為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創造必要的條件。
1987年10月27日
中國向第42屆聯大提出核裁軍和常規裁軍兩項決議草案,獲得大會一致通過。在核裁軍決議草案中,中國呼籲美蘇儘早履行消除中程和中短程飛彈條約的原則協定,並為早日達成大幅度削減戰略核武器協定認真進行談判。在常規裁軍決議草案中,中國敦促擁有最龐大軍事武庫的美蘇兩國以及北約和華約兩大軍事集團的成員國繼續通過各種途徑,就常規裁軍進行認真談判,以便早日就它們各自地區特別是歐洲地區,在有效國際監督下限制和逐步均衡地裁減軍隊和常規武器達成協定。
1992年1月31日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聯合國安理會首腦會議上提出:按照公平、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則,實現有效裁軍和軍備控制;爭取早日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化學武器,並禁止發展空間武器;擁有最龐大核武庫與常規武庫的國家應率先行動,履行對裁軍的特殊責任;所有擁有核武器國家應保證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對無核國家和地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蘇聯解體後核武器應得到有效控制;裁軍問題事關各國安全,應由各國共同參與討論和解決。
1994年1月
中國政府正式向美、俄、英、法等國提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草案,並建議5個核國家儘早在北京就此進行磋商。同年4月5日,中國政府正式聲明,重申無條件向所有無核國家提供“消極安全保證”,並承諾向這些國家提供“積極安全保證”。9月28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代表中國政府在第49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了一個完整的、相互聯繫的核裁軍進程建議: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宣布無條件地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立即談判並簽署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條約;支持建立無核區的努力,所有有核國家保證不對無核國家和無核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通過談判爭取不遲於1996年締結一項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主要核大國如期實施現有核裁軍條約並進一步大幅度削減核軍備;通過談判締結一項禁止生產核武器裂變材料的公約;簽署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約;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承擔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義務,並在有效國際監督下付諸實施;在防止核武器擴散和推進核裁軍進程的同時,積極推動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1995年5月
中國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與延期大會上支持該條約無限期延長的決定,同時贊成“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與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中東無核區”三項建議。中國認為,條約的無限期延長再次確認了核裁軍、防止核擴散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國際合作的各項目標,符合所有締約國的利益,有助於維護世界和平、安全與穩定。
1996年7月29日
中國政府發表聲明,鄭重宣布:為回響廣大無核國家要求和推動核裁軍,從7月30日起中國暫停核試驗。同時呼籲:核大國放棄它們的核威懾政策;擁有龐大核武庫的國家繼續大幅度削減其核武器;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都承諾無條件地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儘早就此締結國際法律文書;所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的國家將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國;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支持建立無核武器區的主張,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各國不發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統和破壞戰略安全與穩定的飛彈防禦系統;各國談判締結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國際公約。
限制軍備條約
中國簽署和加入的有關裁軍和限制軍備條約有:1973年8月21日應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的要求籤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2附加議定書,並於翌年6月12日交存批准書;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極條約》;同年12月30日加入《外層空間條約》;1984年11月15日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87年2月10日簽署並於翌年9月5日批准《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2和第3議定書;1991年2月28日加入《海床條約》;同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於1992年3月9日向英國、美國和俄羅斯3個條約保存國遞交了加入書;1993年1月13日簽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9月24日簽署《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