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資源
海洋資源概述
海洋資源指的是與
海水水體及海底、海面本身有著直接關係的物質和能量。 自然資源分類之一。指形成和存在於海水或海洋中的有關資源。包括海水中生存的
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學元素,海水波浪、
潮汐及海流所產生的能量、貯存的熱量,
濱海、大陸架及深海海底所蘊藏的
礦產資源,以及海水所形成的
壓力差、濃度差等。廣義的還包括海洋提供給人們生產、生活和娛樂的一切空間和設施。
海洋資源共同繼承原則
不包括各國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以及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全部公海水域及其洋底的資源。海洋占地球表面總面積的71%,蘊藏著極為豐富的生物和礦物資源 。海底石油和天然氣儲量約達2500 億噸 ,占世界油氣儲量的1/3以上。世界整個洋底的錳結核總儲量達3萬多億噸,並且在不斷生成。錳結核中含有錳、銅、鈷、鎳等30餘種稀貴金屬元素。
荷蘭國際法學家H.格勞秀斯於 1609 年發表了《 海上自由論》一書,首先提出海洋不能成為任何國家財產的主張 。18、19世紀中,英、法、美等國為了他們在海上的軍事和商業利益,也都支持海洋自由的主張。1958年,在聯合國主持下簽訂了《公海公約》,規定了公海航行自由、捕魚自由 、鋪設海底電纜與管道自由和飛行自由。1967年,根據馬爾他常駐
聯合國代表 A. 帕多的建議 ,第二十五屆 聯合國大會於1970 年 12月17日通過了《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的宣言》,宣言聲明,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
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不允許任何國家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據為己有。聯合國於 1969 年2月設立了聯合國和平利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委員會(簡稱聯合國海底委員會),1982年底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並決定設立國際海底管理局來代表全人類管理國際海底的
勘探與開發。
南極洲
南極洲概述
南極洲(英文名稱:Antarctica;
法文名稱:Antarctique)是人類最後到達的
大陸,也叫“
第七大陸”。位於
地球最南端,土地幾乎都在
南極圈內,四周瀕
太平洋、
印度洋和
大西洋。是
世界上地理緯度最高的一個洲,同時也是跨
經度最多的一個大洲。總面積約1400萬平方千米,約占世界陸地總面積的9.4%,位於
七大洲面積的第五位。
南極洲共同繼承原則
世界上唯一不屬於任何國家、無定居人口的大陸,面積約1400萬平方千米,蘊藏有鈾等220 余種礦物,石油、天然氣儲量相當豐富,有世界最大的鐵礦區,南極洲四周海洋中還有大量的磷蝦。
20世紀中,
英國、紐西蘭、
澳大利亞、法國、挪威、智利、阿根廷等國先後根據發現與先占的理由宣告他們對
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範圍,爭議很大,美國、蘇聯也表示保留提出領土要求的權利 。由於各國相持不下,有關國家於 1959 年12 月1日在華盛頓簽署了《南極條約》。條約凍結了南極洲主權的歸屬問題,規定南極洲只用於和平目的,促進在南極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美國、蘇聯、智利、阿根廷 、波蘭 、德國 、巴西 等國已在南極建立了考察站 。中國也於1985 年2月在南極建立了科學考察站。第三世界的其他國家對南極地區也日益關心,對南極洲的管理體制提出了構想 。
幾內亞建議訂立一項普遍的南極洲條約。阿爾及利亞主張將南極洲置於國際海底管理局管轄之下,作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
南極條約》雖然凍結了南極洲領土的歸屬問題 ,但南極大陸上永久性基地不斷增加,各國所占土地日趨固定,甚至形成了一種“勢力範圍”的局面。
外層空間
外層空間簡述
外層空間 outerspace 空氣空間以外的整個空間。國際法承認一國對其領土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間為其領空,國家對其擁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因此,一國的領空一般也指其領陸及領水(一國領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上面的空氣空間,在領空以外的是外層空間。由於自然科學的發展,外層空間法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外層空間共同繼承原則
大氣層之外的整個空間和所有的天體。除月球之外,人類對其他天體上的資源尚無考察。50年代後期人類開始探索外空,美國的太空人已多次登上月球。據登月太空船帶回的資料證明,月球上的月岩石含有大量的鈣、錳 、鐵、鋁、矽等礦物質。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於1959年成立,先後起草了 5 個有 關外空的國 際條約。1963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探測與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確定了外層空間供一切國家自由探測和使用,不得由任何國家據為己有的兩條原則。1979年《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更明確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均為全體人類的共同財產”,而且此項規定“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的其他天體”。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地球靜止衛星成了一種新的通信、廣播手段 。由於空間常用頻段有限 ,且 距飽和狀態 已不遠,而已發射的這類衛星中,前蘇聯、美國與其他已開發國家占了絕大多數,而開發中國家只有寥寥幾顆,這種現狀引起了開發中國家的不滿。開發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需要使用衛星軌道和頻段,強烈要求改變這種不合理、不公平的現狀。為此國際無線電行政會議1979年決議規定:“用於空間業務的地球靜止衛星軌道是人類共享的、有限的自然資源”,應當“實際保證所有國家都能公平進入衛星軌道和頻段”。
關於領空與外層空間的劃分,各國尚持有不同意見。對於衛星軌道和頻段的使用,有些已開發國家仍然維護“先登先占”的立場。因此,要真正執行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 ,使世界各國人民得以公平享用這些財產,仍然會有一番艱苦的鬥爭。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和範圍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已被正式規定在兩個國際條約中,一個是1979年的《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該協定已於1984年生效。另一個是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月球協定》第11條第1款規定,“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均為全體人類的共同財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6條規定,“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Princip1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是適用於國際海底區域並確定該區域及其法律地位的原則。1967年8月17日,首次提出該原則,即應宣布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套用於促進全人類的福利及和平的目的。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宣言》、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和1982年《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均指出,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包含以下內容:
1.“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組織、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已有,不得主張權利;
2.由國際社會建立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構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
3.“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專為和平目的使用;
4.為全人類謀福利,由“區域”所得的利益為各國公平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