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協會是專門從事國際法研究的國際性組織。1873年10月成立於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始稱 “國際法改革的法典編篡協會”,後於1895年改稱現名。宗旨是致力於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比較法方面的研究、闡釋,促進國際間的了解、交流與合作。協會的組織機構有大會、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協會下設的14個國際委員會。目前共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約4600多名,其中總會會員近400名,其餘的分布在50多個國家和地區之中,中國是該協會會員之一。協會的主要出版物有 《國際法的現狀及其他論文》 (百周年特刊)、《1873~1972年國際法協會討論會索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法協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 前身:國際法革新和編纂協會
- 正式改名時間:1875年
介紹,主要活動,國際大會,空間法委員會,1968,1973,1974,1976,1978,1980,1982,1984,1986,1988,1990,1992,1994,1996,國際合作,版物,
介紹
國際法協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成立於1875年,總部設在倫敦,現在包括50個國家分支機構和1個執行理事,主席是哈德利的Slynn勳爵閣下。國際法協會的宗旨是研究、詮釋和促進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研究比較法律;提出解決法律衝突的辦法;統一法律並促進國際理解和善意。
主要活動
國際法協會的近來的主要活動是,在每兩年舉行一次的大會之間舉辦區域研討會。這些會議討論範圍比較有限的議程,通常對研究各種國際委員會將向大會報告的題目作出貢獻。每次大會之後發表一份報告,其中載有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大會期間工作會議上的討論提要以及在大會結束時由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全世界的公私營機構廣泛引用這些報告和委員會的研究工作。在國際法院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中也提到國際法協會的工作。
國際大會
迄今為止已舉行了67次國際大會,其中許多大會給國際法領域帶來了歷史性的進展:《約克-安特衛普共同海損規則》(1877年,安特衛普);關於保護外僑財產的公約草案(1932年,牛津);第一部國際河流法大全(1966年,《赫爾辛基規則》);《關於外交和領土庇護的公約草案》(1972年,紐約);《國家豁免僅公約條款草案》(1982年,蒙特婁);《關於空間碎片造成的損害的國際文書》(1994年,布宜諾斯艾利斯)以及其他許多成績。
空間法委員會
國際法協會通過其空間法委員會對外層空間國際法的編纂和不斷發展作出了貢獻。空間法委員會是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之後不久成立的,1958年在紐約舉行國際法協會第四十八次大會期間舉行了第一次會議。在此後舉行的各次大會上,空間法委員會主要處理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問題和外層空間活動引起的賠償責任問題。以下所列是空間法委員會工作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1968
(a)第53次大會,布宜諾斯艾利斯,1968年。就“外層空間”(到1967年1月27日達到的最低近地點及以上所有空間)一詞的含義:通信衛星;太空飛行器的登記通過的各項決議;
1973
(b)國際法的現狀及其他文章,1973年,此書是為了紀念國際法協會成立一百周年而發表的。其中關於“空間法的現狀”一章,由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撰寫;
1974
(c)第56次大會,新德里,1974年。委員會討論了直播衛星的問題。
1976
(d)第57次大會,馬德里,1976年。提出並討論了關於直播衛星和遙感衛星的報告。就這兩個議題通過了決議。
1978
(e)第58次會議,馬尼拉,1978年。提出了關於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界的報告,包括根據《1976年波哥大宣言》進行的有關地球靜止軌道的討論。會前向委員會成員分發了調查表,並在馬尼拉的工作會議上對答覆進行了分析。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的一項決議宣布,越來越多的國家以及外層空間活動領域中的專家均已承認,海平面100公里以上的空間為外層空間。另外這次會議還建議對解決空間法糾紛進行研究;
1980
(f)第59次大會,貝爾格勒,1980年。會議討論了兩個議題: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界,包括一份著重解釋地球靜止軌道法律性質的調查表;解決空間法糾紛,包括一份工作檔案和一份調查表;
1982
(g)第60次大會,蒙特婁,1982年。空間法工作會議的第一部分討論了有關在解釋1979年《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主導原則方面的衝突的報告。按照慣例,已提前向成員分發了調查表並將答覆收入報告。調查的問題主要側重於對下述問題的解釋:“人類共同財產”的概念、“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以及在實施該協定規定的國際制度之前是否應暫停開發月球資源。調查表還載有一些需由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草案來處理的基本問題。對於強制管轄權以及執行判決和裁決的問題,給予了特別注意。在會議報告中發表了對這些問題的答覆;
1984
(h)第61次大會,巴黎,1984年。對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初稿進行了詳細的審查,特別是審查在這個公約中加入一個載有調解糾紛條款的附屬檔案並在該文書的案文中確定有約束力和無約束力的調解糾紛程式的可能性。委員會主席就外層空間的軍事用途提交了一份報告,他在報告中列入成員國對調查表的答覆。這份工作檔案在會前分發;
1986
(i)第62次大會,漢城,1986年。委員會主席編寫了一份討論檔案,介紹了最近為加強旨在促進外層空間軍備控制的現行規則所作的努力,此後就最近的動態作了一次發言。在這次會議上,委員會提出的著手研究空間碎片所涉法律問題的想法開始為人們所接受;
1988
(j)第63次大會,華沙,1988年。委員會主席就對空間軍事活動法律規則的解釋提交了一份報告,報告中載有對主席早先分發給成員的問題的答覆。報告員提出了題為“外層空間活動的環境方面-保護法律和措施的現狀”的報告,談及條約法的現狀;習慣法和一般性法律原則的現狀;對未來的建議;對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今後工作的具體建議。同以往一樣,包括了對這份報告提出的看法。這次會議還就這兩個問題通過了決議。其中一項決議宣布,急需確定不允許對空間站本身或在空間站之上的軍事使用的種類。每二項決議委託委員會交換意見,以擬定擬在下次會議上討論的關於空間碎片法律方面的原則和指導方針,並審議著手擬定一項公約草案的可能性。這項決議還建議可考慮把這個主題列入外空委員會的議程;
1990
(k)第64次大會,澳大利亞昆士蘭,1990年。空間法委員會參與了華沙會議決議所委託的任務。華沙會議之後不久,委員會主席和報告員就澄清法律現狀和對今後提出建議向成員提交了一個問題一覽表。根據收到的答覆和主席及報告員本人的意見,報告員向第64次大會提交了報告。會上通過了一項決議,建議著手擬定關於空間碎片的國際文書的工作,以供1992年大會審議,並建議工作中應考慮到下述原則和指導方針:
一在對付空間活動造成的環境風險方面開展合作和秉誠談判的基本義務;
二確保空間活動不對個人、物體或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對本國轄區以外的地區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
三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交換資料、磋商並配合以儘量減少現有空間碎片並防止今後生成空間碎片的義務;
四竭盡全力以迅速、友好的方式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並在此種努力失敗時訴諸仲裁或裁決以求得最後有約束力的調解的義務;
1992
(l)第65次大會,開羅,1992年。報告員提交了最後報告和關於保護環境免受空間活動造成的損害的國際文書第三稿其中載有“擬議文書的主要框架”並根據昆士蘭會議通過的決議所建議的“原則和指導方針”。該文書草案A部分載有一些定義,B部分有識之士及適用範圍,C部分消防該國際文書涉其他協定的協調一致性,D部分述及一系列與防止空間碎片有關的義務(一般義務和特殊義務),E部分消防糾紛的調解,並對國際法協會《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1984年,巴黎)在某些假想情況下的適用作了規定。報告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由此產生的決議以此為基礎繼續進行工作,以便達成一份提交第66次大會的最後案文;
1994
(m)第66次大會,布宜諾斯艾利斯,1994年。繼開羅會議兩讀之後,大會通過了一份報告和關於保護環境免受空間碎片造成的損害的國際文書最後案文。標題中的“空間活動”一詞改為“空間碎片”,前者在開羅會議之前一直使用,據認為範圍過廣。這個文書體現了前幾次會議所通過的原則和指導方針,並補充了關於國際責任和賠償責任的規則。它反映了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的想法,該委員會在起草過程中不斷徵求了委員會成員的意見並與法律和科學領域中的其他外層空間法專家經常交換意見。考慮到這個問題的跨學科性,空間法委員會依靠了三位科學顧問的幫助。這次會議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國際文書,並請聯合國秘書長將該文書及報告轉發給外空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的政府機構及私人機構,供進一步審議;
1996
(n)第67次大會,赫爾辛基,1996年。在這次大會之前,兩次傳發了關於調解與空間活動有關的糾紛的報告草稿。這份報告考慮到早先分發給各成員的一份調查表。報告員提交了一份報告,著重談及自國際法協會1984年巴黎會議通過《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公約草案》後的十年期間的變化發展。報告包括了委員會主席、聯合國外層空間事物廳、著名法學教授和報告員的意見。報告還載有關於空間碎片一章,因為空間法委員會曾商定,應對這一問題經常進行審查。這一章還包括著名法學教授提供的投入以及報告員就此提出的意見。報告還根據主席對1996年4月一次紀念國際法院成立50周年的學術報告會發表的專題報告,進一步論述了空間碎片問題,另外還包括報告員的評論。
在一項最後決議中,赫爾辛基會議請空間法委員會在考慮到提交的報告和對報告討論的情況下,擬定關於調解與空間活動有關的糾紛的公約訂正草案,並連同評註意見將該草案提交1998年5月擬在中國台灣省台北舉行的國際法協會第68次大會。1997年10月向委員會成員和科學顧問分發了訂正草案案文,其中包括一個關於空間碎片法律方面的章節,徵求第一輪意見。
國際合作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於1990年給予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長期觀察員的地位。自那以來,國際法協會的這個委員會的一名代表一直出席外空委員會及其法律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並解釋國際法協會圍繞這個主題開展的工作。空間法委員會的科學顧問Dietrich Rex現在是外空委員會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的一些成員現在是或曾經是本國派到外空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的代表。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的成員出席了外空委員會在維也納組織的學術報告會。
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了一些會議,通常都涉及一些極為令人關注的問題,與這些問題有關的現行國際法規則和原則尚需進一步擬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印發一個出版物。以下所列是一些令人瞻目的活動:
(a)1979年慕尼黑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國際學術報告會,由空間法委員會和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合辦。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b)1979年阿根廷科爾多瓦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研討會,與阿根廷高級國際研究理事會合作舉辦。1981年由該理事會出版;
(c)1987年布宜諾斯艾利斯國際法協會區域研討會,其中一個題目與空間活動造成的環境風險有關。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律師學院雜誌的特刊中刊載了會議記錄,第四十八卷,第一號,1988年3月;
(d)1988年科隆關於外層空間活動的環境方面的國際學術報告會,空間法委員會和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合辦,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e)1988年,亞松森。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應邀擔任美洲伊比利亞語國家航空法和空間法會議報告員,會議主題為特別參照地球靜止軌道的法律制度對外層空間劃界。這次會議一致同意有必要對空間碎片所涉法律方面問題進行研究;
(f)1992年科隆關於載人空間飛行的國際學術報告會,與德國航天局(德空局)和德國航空航天研究所合作舉辦。空間法委員會以及國際空間法研究所的成員參加了討論,討論包括對一個聯合實施的項目進行分析,項目的成果是有關這個問題的公約草案。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g)1995年科隆國際學術討論會,紀念科隆大學航空法和空間法研究所成立70年並擔任國際商法主席20年,題目是:“下一世紀航空法、空間法和國際商法展望”。空間法委員會的一些成員以及國際法協會執行理事會主席應邀作了發言。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h)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學術報告會。空間法委員會的許多成員在國際空間法研究所的活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i)1993年和1997年,達姆施塔特。空間法委員會主席及一些成員出席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歐洲空間碎片問題會議,他們所作的貢獻反映在《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報告》中;
(j)拉丁美洲航空法和空間法研究所。這個研究所的一些成員也是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的成員。1998年10月在里斯本舉行的會議將調解空間法糾紛作為會議的題目之一,並邀請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擔任下一次里斯本會議的報告員;
(k)布宜諾斯艾利斯大學目前在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的指導下發起一具關於環境風險:空間碎片問題的三年期方案。
版物
除會議報告之外,還可參見上文列出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