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監管

招投標監管是由監管機構就市場主體遵守招投標領域的法規、規範性檔案標準或規範及契約履約等狀況實行監督與管理,採集資質資格、經營狀況、安全管理、質量管理、社會責任以及誠信信息等方面的具體行為記錄和工程業績等信息,做出守法履約情況的監管評價,同時對各個主體的上述行為事實進行認定、評價其檔次、生成評價等級和監管提示,並實施差別化監管制度和措施等一系列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投標監管
  • 外文名:Bidding supervision
招投標監管客體影響因素構成
招投標監管客體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管項目本身。影響監管效果的監管項目本身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第一,項目本身的複雜性。項目本身如果較複雜,存在較多易變因素,監管的難度將增加,監管的時效性和效果的顯示性將變得更加滯後,甚至容易誤導監管的工作思路。
第二,項目的成熟度。如果項目本身要具備的上馬條件都已具備,那項目的監管將容易得多,如果項目本身還很不完善,不宜馬上實施,那項目的實施過程將變得困難重重,依託於項目本身的監管也將如履薄冰,難以在短時間內見到監管工作的成效。
第三,監管項目的投資大小。監管項目投資大小,客觀地反映了政府部門對於該項目重視程度的大小以及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大小,政府的政績(如實現GDP等)很大程度上通過項目投資大小來進行計量。項目投資額大,受政府重視程度高,項目的完備性方面將得到更好地補充與支撐,為更好地進行項目監管創造了有利條件。
第四,投資資金的來源與劃撥形式。對於政府全額財政出資的工程,由於資金來源渠道固定,對資金的管理方式唯一,較容易進行資金的監控,監管需要花費的人力、物力也比較少,監管成本就比較低。對於雖屬於政府公共工程,但投資方式不是單獨由財政核算支出,而是包含有其他方式的投資,因其投資和艱遷渠道較戲邀煉多,資金構成較複雜,監管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多,監管障礙也會增加,監管效果的發揮會更加難以預控。
第五,項目擬產生的效果。項目擬產生的效果也反映了項目的緊迫程度。項目產生的效果越優良,表明項目的重要性越大。同等投資額的項目,如果項目擬實現的效果更大,則投入監管的強度將增大,監管成本在增加,監管的方向性雖然更加明確,但在監管的策略選擇上將更加緊密結合項目的具體特徵進行。
監管項目客體的另一方面是監管項目所依存的外部環境。外部環境所包含的因素有以下幾個: 第一,政治環境。一個項目所處的政治環境如果是充分鼓勵項目的自主性,那對於項目的進展是大有益處的,但如果此種政治環境過分強調項目的自主性埋騙,而對項目的受控性或監管的需求有所降低,那監管的效果自然就會祖嚷墊大打折扣。如果政治環境所要求的項目更加公正、透明,即在項目的進展與合理合法、有效方面齊頭並進的情況下,項目監管的重要性將得到強化。由此可以看出,項目的監管效果與政治環境的關係較大。要求嚴格、政治意味濃厚的項目,監管的手段將更加豐富,監管的措施也將更為完備。
第二,經濟環境。經濟環境的好壞,直觀上講,決定了項目資金的來源,為項目的正常開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適中的經濟環境,對於公共工程的監管大有益處。過於寬鬆的經濟環境,容易造成對項目監控工作的忽視和弱化。因為過於充足的資金,淡化了項目運作成本方面的考量,從而使得項目監管的迫切性得到弱化。但如果經濟環境過於緊張,項目運作資金很難得到保證,同樣會對項目監管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因為資金的不足,造成監管工作原動力的喪失,項目監管將僅僅停留在口頭階段,而難以對實際的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有效的跟蹤。經濟環境的寬鬆和收緊,都應保持在一個適宜的尺度上,這個度的把握取決於監管工作的需要。
第三,法律環境。要從根本上構建一套防範工程招投標偏離正常軌道的法律體系,充分體現項目建設管理的有序性、公平合理性、效能型,對於違規、違法現象的懲處與工程招投標或建設本身的進程相吻合,以便更好地保障、落實項目的正常推進和發揮社會經濟效益。這種籃府說法律體系,不能出現不相兼容的法律。目前,我國政府工程招投標實踐遇到的一些困難以及存在的一些問題,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是法律的困境,即是由現存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導致的。例如,《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立法的宗旨是一致的,但某些內容相互衝突。《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包括工程採購,但它同時又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奔譽廈糊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針對具體政府項目,在適用《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上存在矛盾。律環境考慮的是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在立法層面保障政府投資的民生工程(公共工程)能夠按照法定。的演進程式逐步開展並順利完成,這是法律對項目基本的一個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法律要對實施項目建設或招投標腿頁烏想管理的人員實行有效控制,防範參與人員在項目建設招投標階段進行有悖於項目運行規律、有悖於法律、道德和社會準則的行為,規範他們彼此之間在項目進程中的言行,達到項目建設高效、優質的效果。在這一方面,法律的完善工作直接影響到政策的執行以及項目監管工作的程式、操作模式、防範應對措施以及效果反饋評價。
第三,法律環境。要從根本上構建一套防範工程招投標偏離正常軌道的法律體系,充分體現項目建設管理的有序性、公平合理性、效能型,對於違規、違法現象的懲處與工程招投標或建設本身的進程相吻合,以便更好地保障、落實項目的正常推進和發揮社會經濟效益。這種法律體系,不能出現不相兼容的法律。目前,我國政府工程招投標實踐遇到的一些困難以及存在的一些問題,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是法律的困境,即是由現存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導致的。例如,《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立法的宗旨是一致的,但某些內容相互衝突。《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包括工程採購,但它同時又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針對具體政府項目,在適用《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上存在矛盾。律環境考慮的是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在立法層面保障政府投資的民生工程(公共工程)能夠按照法定。的演進程式逐步開展並順利完成,這是法律對項目基本的一個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法律要對實施項目建設或招投標管理的人員實行有效控制,防範參與人員在項目建設招投標階段進行有悖於項目運行規律、有悖於法律、道德和社會準則的行為,規範他們彼此之間在項目進程中的言行,達到項目建設高效、優質的效果。在這一方面,法律的完善工作直接影響到政策的執行以及項目監管工作的程式、操作模式、防範應對措施以及效果反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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