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經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1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目錄和程式、交易行為監管、專家和專家庫、信用體系建設、法律責任、附則7章42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
-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5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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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經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
條例通過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目錄和程式
第三章 交易行為監管
第四章 專家和專家庫
第五章 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列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
第三條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台,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簡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平台建設,利用信息網路開展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目錄和程式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並公布實施。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製定、調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第八條 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願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並接受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需收費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和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第十條 招標項目的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內,將項目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公示。
第十一條 項目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持項目審批、核准檔案等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手續。對委託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供委託契約、招標代理資質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檔案、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和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招標人發布的招標信息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的,應當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評標專家的抽取信息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規定的程式開展開標、評標活動。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招標投標資料和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整理、歸檔、保存,提供查詢服務,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條件。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公共服務平台公示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報價、資質情況、質量目標、履約期限、項目經理情況、業績情況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確定中標人。特殊工程招標投標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標人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從其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中,以公開透明、隨機產生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招標人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交易行為監管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
(三)擅自中止、終止招標;
(四)拒絕簽訂契約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五)與投標人串通;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四)拒絕簽訂契約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用他人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代理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檔案資料或者偽造、變造檔案資料;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二)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受理和投訴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途徑和方式。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投訴人;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答覆。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互通情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履約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將結果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專家和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州)、縣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建立、管理專家庫。評標專家實行分類管理,專業分類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評標專家資格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有關評標專家條件的人員,由個人或者單位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者推薦,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或者推薦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評審,並在評審後三十日內回復。對於符合條件的,確認其評標專家資格,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評標專家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評標專家準入、考評、退出機制,實行定期更新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職,公正評標。對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應當及時調整;對因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九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預評標專家抽取活動或者獲取、泄露評標專家信息,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互相通報招標投標交易和契約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健全招標投標誠信評價體系,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及時在公共服務平台公布評價結果,並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認共用。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違法違規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評審因素。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本部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信息後五日內,將當事人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在公共服務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在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組織開展誠信教育和行業自律活動,協助建立健全信用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場外進行交易或者規避招標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未將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二)未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在規定的媒體和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的;
(三)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中標候選人有關情況的;
(四)確定中標人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
(五)契約簽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三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永久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標專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在公共服務平台予以公告,並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專家庫的管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調監督;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迴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5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省級人大常委會首部對公共資源招投標監督管理單獨進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分總則、目錄和程式、交易行為監管、專家和專家庫、信用體系建設、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四十二條。條例貼近實際、亮點突出,彰顯湖北特色、體制創新。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維護公共資源招投標市場秩序,築牢預防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促進公共資源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加強公共資源招投標立法勢在必行
公共資源招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公共資源招投標,事關花好納稅人的每一分錢,事關每一個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利益,事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事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當前,在公共資源招投標領域,質次價高、效率低下、腐敗案件時有發生等問題,無不與公共資源招投標監管不力、不到位有關,社會關注度極高,亟須加強地方立法。這些年來,我省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的規定,針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積極創新探索公共資源招投標監督管理,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監管“湖北模式”,這些成功做法,亟待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認可,以確保公共資源招投標改革創新於法有據。
確立科學合理綜合監督管理體制
傳統管理體制下,公共資源招投標監管職責分散在各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既審批項目,又審批資金;既組織市場交易,又參與市場交易;既是資源出讓者,又是交易監管者,存在監管分散、職責不清,同體監督、封閉運行,分散交易、各自為政,違規干預、方便隱蔽等諸多矛盾和問題。針對這些矛盾和問題,結合我省在公共資源招投標監督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務實管用的原則,確定了“一綜合、二結合、三分離、四監管、五統一”的公共資源招投標綜合監督管理體制,即對公共資源招投標實行一個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堅持綜合監督管理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二者有機結合,堅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三者相互分離制約,對公共資源招投標項目(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參與主體(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資格預審及評標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行為(招標、投標、評標、定標)、過程(標前、標中、標後)四個方面實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位監管,堅持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台、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行業自律組織“五統一”的監管保障和支撐,這些既是條例的核心內容,也是條例的最大亮點。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共資源招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管理、開展行政執法,監察部門依法對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同時規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招投標行業協會組織開展誠信教育和行業自律活動。通過這些規定以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管理力量,切實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構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路。
構建平台促進交易集中管理
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有利於破除招投標體內循環、同體監督的弊端,有利於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管,從源頭上預防公共資源招投標領域腐敗行為。條例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招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和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二是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為公共資源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三是明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投標目錄,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投標目錄。四是明確公共資源進場交易,規定列入公共資源招投標目錄的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明確監管的內容和責任
在職責分散、內部運行監管體制下,虛假招標、規避招標以及掛靠投標、圍標串標問題比較猖獗,既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影響了政府形象。為此,條例一方面專章規定交易行為監管的內容和責任,針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監督管理機構的行為,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投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分別作出規定。針對多頭管理、相互交叉、職責不清的監管現狀,條例在不改變行政監督部門法定執法主體及職責的前提下,賦予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標活動履行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堵塞監管漏洞。另一方面為切實加大對規避招標、場外交易等問題的查處力度,條例明確了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罰措施;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迴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明確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
規範專家庫建設管理
為加強專家庫的建設質量,提高專家評標定標的質量和公共資源招投標效率。針對當前專家庫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設專章對專家庫的建立和動態管理、專家的資格管理和培訓作出了規定:一是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市(州)、縣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建立和管理專家庫。二是實行評標專家資格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程式申請、評審、確認,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三是制定和完善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評標專家準入、考評、退出機制,實行定期更新和動態管理;根據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和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及時調整”或者“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四是規定加強評標專家培訓和管理,規範評標專家抽取程式和專家評標行為,明確評標專家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確保評標質量。此外,條例對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和使用單位以及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預評標專家抽取活動或者獲取、泄露評標專家信息,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進交易誠信體系建設
公共資源招投標市場規避招標、虛假招標,掛靠投標、圍標串標,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失信問題比較突出;受監管體制限制,市場主體相關信息被自然阻隔、封閉、碎化和失真,在招投標領域形成了“逆向淘汰”,造成了失信易、立信難,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公共資源招投標的一個“毒瘤”。建立健全招投標誠信體系是市場的迫切需要,也是社會的廣泛共識,更是政府的艱巨任務。公共資源招投標誠信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招投標市場的基礎工程,關係到招投標市場改革發展的成效和資源配置的效率效益。為此,條例設專章對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進行規範,一是明確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互相通報招投標交易和契約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使用。二是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健全招投標誠信評價體系,開展招投標信用評價,並在公共服務平台公布評價結果。三是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在公共服務平台予以公布,實行“黑名單”制度。同時,規定將招投標違法違規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評審因素。四是對失信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市場限入或者禁入限制,對一般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失信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實行三年或者永久禁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限制。
學習落實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省全面深化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抓好落實。
一、充分認識落實《條例》的重要性
招標投標是國際組織和大多數國家普遍運用的一種市場交易方式。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法規體系建設,對於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項目質量、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從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落實《條例》的重要性。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全面深化我省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需要。經過近十年的改革實踐,我省已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全省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綜合監管機構,2014年全省公共資源集中交易規模突破5000億元,節資增值358億元,節資增值率6.89%。實踐證明,依法推進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制改革,對於加強公共資源管理、推動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的頒布實施,鞏固了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利於我省更好發揮體制創新優勢,提高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全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行綜合監管,是推進政府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的改革實踐,體現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改革要求。《條例》的核心是實現公共資源的集中交易和對交易過程的綜合監管,目的在於減少行政干預和加強綜合監管,把該放的放掉,把該管的管好,確保“放得下”、“接得住”。《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依法規範和約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監管行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監管作用,激發市場活力,釋放改革紅利。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務“五個湖北”建設的需要。公共資源投入可以有效拉動民間投資,進而放大投資效應,對經濟成長產生倍乘效果。當前,我省正處於建設“五個湖北”和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步伐的關鍵時期,既需要增加要素投入數量,也需要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條例》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的範圍與形式、權力與責任,建立了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制衡機制,把交易過程置於“陽光”下,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市場要素加速向湖北匯集,加快“五個湖北”建設步伐。
二、深入推進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改革
當前,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特別是個別領域出現的腐敗案件,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深化體制改革來實現。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條例》的實施,深入推進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管體制改革,通過依法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依法加強綜合監管、依法創新監管方式,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
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一是著力推進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繼續整合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定省級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目錄,將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按規定逐步納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二是著力維護公共資源交易秩序,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規章制度,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三是著力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管,明確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責,強化綜合監管機構的綜合監管職能,最大限度地推進信息公開,最大範圍地拓寬各類市場主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從源頭上防止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腐敗行為,共同打造“陽光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四是著力提高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和行政監督平台,逐步實現統一發布交易信息、全流程電子開評標、遠程異地開評標、網上實時監管等。
健全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系。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齊頭並進,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齊抓共管,各類市場主體密切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在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能的同時,積極配合綜合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綜合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主動承擔建設維護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體系、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招標投標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等職責,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由傳統交易向電子交易的轉變,持續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健全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體系。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齊頭並進,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齊抓共管,各類市場主體密切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招標投標綜合監管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在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能的同時,積極配合綜合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綜合監管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主動承擔建設維護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信用體系、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招標投標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等職責,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由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由傳統交易向電子交易的轉變,持續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結合《條例》的頒布實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率先在全國形成一套具有湖北特色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制。一是明確監管重點,制定科學有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管規則、流程和標準,減少事前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把監管的重點放到接受投訴、調查取證、核實案情和依法辦案上來。二是完善監管制度,針對市場主體建立公正、客觀、透明的管理標準和行動指南,針對監管機構建立統一、規範、有效的權責清單,通過制度建設消除多重標準和市場歧視、消除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提高綜合監管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專業性。三是健全監管機制,構建綜合監管、行業監督、行政監察、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制衡機制。四是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的責任意識,推行以查找問題為主的抽查監管,實行誠信信息披露、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探索建立以經濟賠償代替經濟處罰的處理方式等。
三、紮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落實工作
《條例》實施在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條例》學習好、落實好,為《條例》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組織學習宣傳。要有計畫、分層次地組織開展學習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條例》的基本內容,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提高運用《條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注重運用科學理論、改革成果、統計數據、案例事實,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完善配套制度。《條例》構建了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的基本框架,具體內容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突出政策的指導性和權威性,儘快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及時修訂交易目錄、技術標準等規範性檔案。同時,要對現行的相關制度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做好“立、改、廢”工作,堅決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領導協調機制,各級公共資源管理機構要加大對《條例》實施情況和配套政策執行情況的督辦力度,掌握工作進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高政策執行力。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加強區域、部門合作聯動執法,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的移交力度,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懲處串通投標、商業賄賂等破壞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與披露,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的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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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不良記錄的招標投標參與人市場準入實行“黑名單”制度;建立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為監督管理提供支撐和保障……這是《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擬規定的主要內容。
今天下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田豐所作的該條例草案二審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草案規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交易平台,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草案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檢舉和控告,有權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其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輿論監督。
草案規定,省、設區的市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和專家資源等,實現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草案規定了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機制。草案明確,省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並按行政區域和專業實行分類管理;實行評標專家資格管理和培訓制度;評標專家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草案明確,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從綜合評標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的,應當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評標專家的信息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