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2016年2月25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工程監〔2016〕8號印發《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監督管理、監管方式、監管內容、附則5章20條,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4〕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鐵路局
  • 文號:國鐵工程監〔2016〕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15日
簡述,暫行辦法,

簡述

2016年2月25日,國家鐵路局印發《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
國鐵工程監〔2016〕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實施的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予以行業指導。
第五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通報或報告轄區內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監管信息,分析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相關情況;聯繫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並提供行業指導。
第六條 涉及跨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監管轄區的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原則上由項目法人註冊地所在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承擔;情況特殊的,由國家鐵路局指定。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方式主要包括監督檢查、投訴處理、辦理備案、行政處罰、記錄公告等方式。
第八條 監督檢查包括專項檢查、抽查,並以抽查方式為主。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制定監督檢查計畫,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開展監督檢查可以聯合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共同進行,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邀請建設項目上級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人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供便利條件,並告知所需提交的有關材料清單及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受理及調查,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號)和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的聯繫方式,並按規定受理、調查、處理投訴。
第十二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及調查,監督人員應主動出示證件,並有權要求招標人、投標人、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有關當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情況。
第十三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按規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並按《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及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進行記錄公告。
第十四條 監督人員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對監督工作中知悉的招標投標信息和投訴信息等應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五條 重點監督以下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2.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及公告。
3.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發售。
4.評標委員會(資格預審委員會)組成、專家抽取過程。
5.開標時間、開標地點、開標程式、異議處理等。
6.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人確定及發放中標通知書、簽訂契約。
第十六條 首次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接收的材料主要如下:
1.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檔案;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管理的,還應一併報送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檔案及其職責許可權的證明檔案。
2.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職稱證書、執業證書複印件和個人履歷等)。
3.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證明材料(3名以上招標師職業資格證件和個人招投標工作業績)。
4.項目可研批覆檔案。
5.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檔案。
6.各招標批次初步安排(時間、地點)。
後續備案只需接受前述所涉事項變化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招標範圍。
2.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3.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5.中標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組織實施的地方政府審批(核准)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暫行辦法》(國鐵工程監〔2014〕6號)同時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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