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拍賣師資格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納入國家人事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系列,為準備從事主持拍賣活動的專業人員統一組織的面向全國的資格考試。通過拍賣師資格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並依法執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考試科目:經濟學,拍賣通論,拍賣案例
  • 施行時間:200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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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試

報名條件

凡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須符合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報名人員須提供在拍賣企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三)品行良好;
(四)獲得《中國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滿一年。
[註:根據《拍賣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規定,2008年(第20期)拍賣師資格考試成績不合格科目的考生允許該年補考一次。]

報名程式

2011年拍賣師資格考試採用網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自4月1日至4月30日。
(一)經企業推薦的報名人員須在中拍網上直接填寫《拍賣師資格考試報名表》,並同時掃描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和工作
單位出具的從業時間證明原件。
(二)補考考生須在中拍網上直接填寫《拍賣師資格考試補考報名表》。補考考生工作單位有變動的,須同時掃描上傳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工作
調動的證明。
(註: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不接受個人書面報名材料;超過報名期限不再接受報名。)
四、審查及公示(6月30日前)
(一)各省(區、市)拍賣行業協會於5月1日至5月20日,對本轄區在“中拍網”上報名的人員按報名條件進行初審。審查的重點為:
1、是否為推薦考試企業的正式員工;
2、是否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4、學歷是否真實可靠;
5、獲得《中國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否滿一年以上。
{註:凡報考人員在報名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如塗改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提供假學歷證書和從業時間證明等),將按照中拍協《拍賣師考試管理辦法》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拍賣企業出具虛假證明的,除取消個人報名資格外,該拍賣企業一年內不得派員參加考試。}
省(區、市)拍賣行業協會初審簽署意見後,於2009年5月21日前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省(區、市)未設立拍協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直接審查
考生的網上報名材料。
(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自5月21日至6月20日,對報名材料進行複審。
(三)6月30日,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將複審通過的報考人員名單在“中拍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對於公示合格的,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將通過“中拍網”發布《準許考試人員名單》,不再向獲准考試人員發出書面的考試通知書。

考試科目

拍賣師考試共有4科,三科是筆試,分別是:經濟學,拍賣通論,拍賣案例,一科是面試。

考試內容

《拍賣通論》(第三版)、《經濟基礎知識》(2004年版)和《拍賣案例分析》(2003年版)三本教材的全部章節;以及新編《拍賣
相關法律與規則》中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文物保護法》、《證券法》和關於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拍賣師資格考試的規範化管理,保證考試的客觀性、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並按照人事部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資格考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納入人事部國家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管理的拍賣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工作在人事部、商務部的指導下,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拍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由中拍協和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及經驗豐富的專家組成拍賣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負責決定考試工作的重大事項。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考試的具體工作。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拍協。
第五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試卷、統一頒發證書。
第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保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與準備工作
第七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為四個科目,其中拍賣理論、拍賣案例分析、經濟基礎知識為閉卷筆試,主持技巧為實際操作考試。
考試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對考試科目進行調整。
第九條 報名程式
(一)中拍協每年年初公告當年拍賣師資格考試有關事項;
(二)報名條件:拍賣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和考試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三)參加拍賣師資格考試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拍賣企業出具證明,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拍協)審查後,統一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未成立地方拍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人員可直接將材料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四)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對報名人員資格和條件進行最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給《拍賣師資格考試通知書》。
第十條 試卷準備
(一)拍賣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工作的各項規定,與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簽署《拍賣師資格考試試卷命題保密保證書》;
(二)考試試卷命題及標準答案,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三)拍賣師資格考試試卷由國家保密局指定的國家級專業保密印刷廠承印。
第十一條 考前培訓
(一)拍賣師資格考試實行“培訓與考試分開、培訓自願”的原則。
(二)拍賣師資格考試培訓的課程設定及教材,須經考試委員會審定。
(三)培訓的授課教師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人事部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審定。
(四)未經人事部和中拍協批准或許可,任何人不得編寫、出版拍賣師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複習資料及習題集等。
第三章考務規定
第十二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嚴格按全國統一規定實施,並於考前一周報人事部。
第十三條 考生報到時應攜帶《拍賣師資格考試通知書》、學歷證書、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拍賣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及拍賣從業時間證明原件,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第十四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的考場內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
第十五條 應考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十六條 執行監考職務時,考務工作人員須佩戴統一制發的工作證章。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應於考試前20分鐘組織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宣讀考場紀律和有關規定。考前5分鐘,當眾拆封試卷袋,並提示應考人員在試卷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單位和准考證號。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發現應考人員違犯考場紀律時,應及時制止,將違規情況記入考場記錄單。
第十九條 考試完畢,考生簽名後方可離開考場。監考人員應清點本考場試卷,核對無誤後,將本考場全部試卷沿密封線密封裝訂。
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翻印拍賣師資格考試試題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四章評卷與登分
第二十一條 評卷人員由專家或專業人士組成。命題人員、參與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評卷登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評卷工作,須嚴格執行經審定的統一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三條 評卷應專人評專題,不得一人評閱全卷。嚴禁評卷中揭封、撬看試卷姓名和考號;評卷人員不得泄漏評卷情況,不得塗改答卷和分數。
第二十四條 評卷工作應在拍賣師資格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登分工作要遵循如實登錄、準確無誤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建立登分覆核制度。登分無誤的,應由覆核人員在登分覆核人欄簽字;登分不符的,應由覆核人與登分人共同確認後,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更正。
第二十七條 自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查卷申請。查卷範圍包括:試卷總分、題目合分。
第二十八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成績不合格的科目允許次年補考一次。補考成績仍不合格的,須重新報名參加考試。
第五章公示、發證
第二十九條 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經核定的當期拍賣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一周。
第三十條 公示期間,有舉報考生違規違紀的,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示後,按人事部規定,將無異議的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經考試委員會審核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以檔案形式,在行業內和社會上公告。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拍賣師資格考試信息資料管理檔案。考試信息包括:報考人員基本資料、考試科目、考場號、准考證號、考場紀錄和考試成績單等。考試成績的儲存信息須採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
第三十四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信息屬機密資料,考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泄漏或對外發布。
第三十五條 拍賣師資格考試信息資料由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存檔保管。考試試卷保存一年。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2004〕第3號令)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拍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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