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委託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懷化市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委託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屬企業改革改制及其他經濟活動中涉及到中介機構的選聘及委託服務行為,保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建立健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等11個檔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04〕25號)、《湖南省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委託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湘國資法[2005]149號)、《關於規範市屬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懷國資產權〔200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委託行為,是指在推進市屬企業改革改制及其他經濟活動中,因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委託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並且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文書(報告)的行為。本辦法所稱之中介機構,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資產(含土地)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拍賣公司、招投標代理公司等機構。
第二章 委託服務範圍
第三條 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範圍包括:
(一)市屬企業改制、關閉破產、產權(股權)轉讓中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和資產拍賣等,以及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事項;
(二)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股權質押時,所需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意見書的事項;
(三)市屬企業財務決算審計事項;
(四)市屬企業國有資本金變動驗資及評估事項;
(五)外派監事會經批准進行的專項審計事項;
(六)其他需要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四條 懷化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五條 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處於正常執業狀態;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執業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具有與委託項目相關的執業資質和經驗,且業績優良。
第六條 中介機構進入“備選庫”應具備下列專項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3人以上;
(二)資產(含土地)評估公司:符合《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的規定(從事土地評估的,需註冊土地評估師3人以上);
(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5人以上;
(四)拍賣公司:註冊拍賣師至少1人以上;
(五)招投標代理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下列資料報送市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一)書面申請;
(二)基本情況,包括人員構成、部門設定、內部管理制度、資產狀況、執業業績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四)中介機構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五)專業執業人員執業證書複印件;
(六)上年度通過有關部門年檢的相關證明;
(七)市國資委產權管理科和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國資委通過市國資委網站和管理中心網站對外發布中介機構入庫條件和中介機構入庫名單及其它信息。
第四章 中介機構的選聘
第九條 市國資委成立中介機構“備選庫”選聘領導小組。選聘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相關領導和科室人員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管理中心。
第十條 選聘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對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進行資格評審,確定入庫的中介機構名單;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日常基礎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根據服務評價對入庫名單進行補充或調整;
(四)按程式選聘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執業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 市屬企業改革改制及其他經濟活動中需要委託中介機構時,選聘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綜合衡量、集體決定”的原則在“備選庫”成員單位中選聘。對於涉及國家機密和重要商業秘密、時間緊急或涉及範圍較小的臨時性項目,可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直接選聘。對於資產處置事項中需要選聘拍賣機構執業的,採取“抽籤”與“綜合測評”相結合的方式選定,具體選聘程式是:
(一)發布選聘公告;
(二)審核“備選庫”成員單位的書面申請;
(三)抽籤選取入圍機構;
(四)入圍機構提交申請檔案;
(五)通過“綜合測評”確定被聘執業機構;
(六)簽訂協定(與管理中心簽訂《委託服務協定書》,與資產占有方簽訂《執業協定書》)。
第十二條 在選聘中介機構時,由產權占有單位派出代表參加選聘,並在選聘結果上籤字。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的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必須委託不同的中介機構進行;除國家有規定外,不得委託一個中介機構連續兩次對同一個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第十四條 委託服務契約由產權占有單位或授權委託方與被選定的中介機構簽訂。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費用的支付按照“不高於物價部門定價的50%收取”的原則,由委託單位與中介機構在契約中具體約定,在契約約定事項完成後支付。
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承擔選聘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備選庫”的日常管理;
(二)負責與市國資委產權管理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資產占有方等相關單位的業務銜接工作;
(三)負責對外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以上所稱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中介機構入庫申請;
(二)對申請入庫中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和報批;
(三)提出入庫建議名單供選聘領導小組審定;
(四)對已入庫的中介機構建立基礎檔案;
(五)對中介機構服務評價資料進行歸檔和分析;
(六)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進行考核,提出進庫、退庫意見供選聘領導小組決策;
(七)負責對“備選庫”成員單位交納的風險抵押金進行統籌管理;
(八)負責執業中介機構相關服務費用及佣金的結算和分割。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備選庫”成員單位實行“一年一聘”制,對成員單位的服務質量、執業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和評價,並建立退出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員單位退出“備選庫”:
(一)未經許可,將所承擔的業務分包或轉讓給他人的;
(二)發現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誠實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執業水平、執業質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執業報告經專家審查有重大質量問題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誤造成委託方重大損失的;
(六)未履行相關執業承諾被計不良記錄的。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紀委派人對選聘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依法依規,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內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業務報告的準確、真實、可靠。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開展業務過程,造成委託方和企業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加選聘和管理的人員工作中有違反規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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