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管理辦法

拍賣管理辦法

《拍賣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1月15日,《拍賣管理辦法》經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商務部
  •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
  • 實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4年 第 24 號
《拍賣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拍 賣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賣師;並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繫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契約;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範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拍賣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拍賣”字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年檢合格;
(三)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百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於1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四)分公司應有2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並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繫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經營拍賣業務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5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設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契約。
第十三條 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設立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頒發拍賣經營批准證書。申請人持拍賣經營批准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採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註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先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由其換髮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自領取拍賣經營批准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營業執照,其拍賣經營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後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註銷。
第三章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拍賣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廣泛的國際拍賣行銷網路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
第十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二)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二十條 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外,還應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第二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契約、章程(外資拍賣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屬檔案等;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拍賣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擬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分公司,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企業驗資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人應向商務部報送第二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於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拍賣經營批准證書,對於不批准的,應說明原因。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拍賣經營批准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商務部對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的設立許可可以採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註冊登記項目前,應當報商務部核准,並換髮拍賣經營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及分公司成立後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商務部收回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註銷。
第四章 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務部聯合用印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註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八條 拍賣師可以變更執業註冊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註冊單位的,應當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註冊變更手續。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將拍賣師註冊登記及變更情況每月定期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
(三)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三十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二)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
(三)僱傭未依法註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四)採用惡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於拍賣活動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託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拍賣企業發現拍賣標的中有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物品或贓物,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委託他人代理競買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和期間。
第三十三條 拍賣實施前,拍賣企業與委託人應當就拍賣未成交的有關事宜或因委託人中止或終止拍賣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達成書面協定。
第三十四條 對委託人送交的拍賣物品,拍賣企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拍賣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根據拍賣標的物的屬性及拍賣的性質,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發布在拍賣標的所在地以及拍賣會舉行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其他有同等影響的媒體。
第三十六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會前展示拍賣標的,為競買人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並向競買人提供有關資料。
展示時間應不少於2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七條 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託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企業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拍賣標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資格且依法可以轉讓的,委託人應在拍賣前應當徵得行政許可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託競買席,並在拍賣會開始時對全體競買人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並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委託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四)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拍賣。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託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並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二)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委託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六)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拍賣終止後,委託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四十二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與內資拍賣企業聯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拍賣會的,其拍賣標的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商務部組織制定有關拍賣行業規章、政策,指導各地制定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建立拍賣業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拍賣行業利用外資的促進與管理;對拍賣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並將規劃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和行業統計及信用管理制度;負責設立拍賣企業和分公司的審核許可;管理與指導本地區的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與拍賣企業、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計算機檔案系統網際網路,對拍賣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每年度應當出具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意見。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拍賣行業協會依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拍賣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拍賣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具體實施全國拍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組織拍賣師考試、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四十七條 拍賣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或有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規行為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將其違規事實及處理建議通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依照有關規定對違規拍賣師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抄送拍賣師執業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第四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給予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第四十九條 拍賣企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處以非法所得額1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委託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予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企業、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下簡稱免責聲明)。但是拍賣企業、委託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
第五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沒有協助買受人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造成買受人或拍賣企業損失的,委託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委託人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給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可以撤消有關拍賣企業及分公司設立的許可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違反《拍賣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五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按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為向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機動車交易市場等商品交易市場引入拍賣方式及利用網際網路經營拍賣業務的管理,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國有獨資拍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改制。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拍賣管理辦法》共7章61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拍賣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凡《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或較為詳細規定的事項不再涉及,《拍賣法》沒有相應條款或條款規定不具體,但在實際操作中時常發生,需要規範的事項,在《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
(一)關於適用範圍。《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引用《拍賣法》第二條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同時,根據《拍賣法》第一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內容,考慮實踐中非法拍賣企業和機構自行組織經營性拍賣活動日益嚴重等情況,結合近幾年人大代表的提案內容和《辦法》的反饋意見,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進行”的內容。
(二)對拍賣企業分支機構設立、企業退出及從業人員等作了明確規定。《拍賣法》對拍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企業退出機制沒有明確表述,企業一旦進入既使違規也很難退出,拍賣企業的過度發展客觀上也導致惡性競爭和違規經營,擾亂了正常的經營秩序,影響了公物拍賣的規範化和相關部門的廉政建設。《辦法》一是結合《拍賣法》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要求設立拍賣企業應當符合當地拍賣業發展規劃;二是完善了分支機構設立和企業退出制度,明確拍賣企業在成立後六個月如果沒有開業,在開業後連續六個月沒有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將吊銷執照。逐步形成違規出局、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三是對拍賣企業的從業人員結構提出了要求。
(三)關於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拍賣法》僅提到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適用《拍賣法》,立法之時沒有考慮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問題。為更好履行承諾,結合《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本《辦法》增加了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市場準入、變更、退出和監督管理等內容,並對有先進拍賣經營經驗,較強的經濟實力及國際拍賣行銷網路的外國投資者進行了必要的政策傾斜,基本保證了內外資一致。
鑒於《文物保護法》中明確禁止外資企業拍賣文物,《辦法》規定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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