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規範拍賣市場的管理,提高拍賣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更好地發揮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在拍賣企業、拍賣活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人事部/國內貿易部
- 發布日期:1997-01-01
- 生效日期:1997-01-01
檔案屬性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國內貿易部負責全國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負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業精神;
(二)身體狀況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四)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五)通過由國內貿易部組織的拍賣專業人員培訓,並經所在拍賣企業推薦。
第十條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被開除公職未滿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
(四)受吊銷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者。
第十一條
(一)拍賣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拍賣專業人員培訓證書及本人學歷證明。
第十二條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蹤者。
(三)刑事處罰者。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恪守公正、客觀的原則,保持廉潔的工作作風。
第二十三條
(一)具有一定的經濟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拍賣專業理論知識;
(二)具有與拍賣相關的其他學科及商品知識,對拍賣標的具有相應的鑑定水平和評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運用《拍賣法》及其相關的各種法律和法規;
(四)具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了解和掌握國內外拍賣動態。
第二十四條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於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於協調人際關係;
(三)具有組織能力,善於對工作、語言、文學進行組織和表達;
(四)具有知識轉化能力,善於將已具備的專業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一)在執業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國家、委託人或競買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直接責任者。
(二)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託人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拍賣企業執行業務。
(五)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拍賣師工作變動,未在規定期限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七)拍賣師執業資格未按規定註冊。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