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中標

拍賣中標,是指拍賣中出最高價的競買人成為拍賣標的買受人而取得拍賣物品。在對有形動產進行的拍賣中,拍賣執行人在拍賣日期告知拍賣中標情況,在取得價金後將拍賣物品交給拍賣中標人。對不動產的拍賣,裁判機關在拍賣期限內依據職權進行調査後對最高價競買人作出拍賣中標許可決定,拍賣中標人據此取得財產權。

拍賣,又稱“競賣”。民事活動中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將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受人的買賣契約。一種特殊的現實的買賣。通常是在作出拍賣廣告之後,在預定的時間和地點由特許的拍賣人公開進行。在拍賣中,應買人的出價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要約,但在拍賣人拍定之前,應買人可隨時撤回自己的意思表示,出賣人也可收回拍賣物。拍賣又分自願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出賣人與拍賣行訂立委託契約,通過拍賣行進行;後者是貨物所有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被強制執行的拍賣,如法院委託拍賣行拍賣僨務人的財產。民事訴訟中,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被申請人的財產査封、扣押後,如果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履行,就可以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以公開的方式,競爭出價加以出售,以其價款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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