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由保監會發[2000]26號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 文號:[2000]26號
  • 發布機構:保監
  •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投資連結保險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連結保險(以下簡稱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
第三條投資賬戶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設立的,資產單獨管理的資金賬戶。投資賬戶應劃分為等額單位,單位價值由單位數量及投資賬戶中資產或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決定。投保人可以選擇其投資帳戶,投資風險完全由投保人承擔。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的投資帳戶與其管理的其他資產或其投資帳戶之間不得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也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投資賬戶的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宜,應當事先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連結保險產品,必須事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連結保險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
第七條 保險公司申報的連結保險產品應當滿足以下最低要求:
一、該產品必須包含一項或多項保險責任
二、該產品至少連結到一個投資賬戶上;
三、保險保障風險和費用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
四、投資賬戶的資產單獨管理;
五、保單價值應當根據該保單在每一投資賬戶中占有的單位數及其單位價值確定;
六、投資賬戶中對應某張保單的資產產生的所有投資淨收益(損失),都應當劃歸該保單。
七、每年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的保險保障;
八、每月至少應當確定一次保單價值。
第八條、保險公司上報投資連結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
料:
一、一般產品報備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產品可行性論證,包括該產品滿足本辦法確定的最低要求論證,和管理系統支持論證;
三、投資連線產品財務管理辦法;
四、投資連線產品業務管理辦法;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連結保險的銷售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連結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月至少評估一次投資賬戶中的單位價值,並向保單持有人公布。公布方式需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只連結一個投資賬戶的連結保險,其投資賬戶按成本價計算,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國債之和不得少於20%。
第十二條 投資賬戶與任何關聯賬戶之間,不得發生買賣、交易和財產轉移行為。為建立該賬戶,或為支持該投資賬戶的運作而發生的現金轉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投資賬戶的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代人經營與該投資賬戶同類的業務,不得從事任何損害該投資賬戶利益的活動。不得與該投資賬戶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扣除的費用應詳細列明費用的性質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銷售連結保險保單時,應當提供產品說明書,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以下事項:
一、保單基本特徵及其風險,包括投資連結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和影響這部分利益波動的重要因素;
二、該投資賬戶投資策略和主要投資工具;
三、該投資賬戶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過去十年該投資賬戶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十年,則為其存續時間的業績;
五、費用扣除辦法;
六、投資賬戶採用的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七、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利益給付情況,但應申明是建立在投資收益率假設基礎上的。
第十六條禁止對客戶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
第十七條 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隨產品一併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發現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或有不實陳述的,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三十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業績、保單持有人在每個投資賬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投資管理人簡介、保險金額、部分解約、費用扣除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提示投保人繳納保費。
第二十條 銷售連結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國保監會呈報投資賬戶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過去五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足五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資產組合;
四、上期投資賬戶管理費用;
五、投資賬戶投資策略的任何變動。
第二十二條投資賬戶日淨贖出價值達前一日投資賬戶資產1%的,保險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會計年度內投資賬戶累計淨贖出比例達到或超過年初投資賬戶資產30%的,或發生經營虧損的,投資帳戶管理人自身難以扭轉或發生可能嚴重危害保單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險公司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關閉投資賬戶。
淨贖出為會計期間內累計贖出與累計買入之差。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或侵犯保單持有人
利益的,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述一項或幾項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其停止銷售該連結保險產品;
三、取消其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四、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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