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監管體制

投資監管體制是對投資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組織制度,是對投資監管系統、手段、原則和目標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監管體制
  • 類型:監管體制
  • 定義:一種組織制度
  • 目的:對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內容
1.投資監管系統
具有一定分工的投資監管組織機構及其功能傳導系統稱為投資監管系統。它一般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構成。
(1)投資監管主體部門
投資監管主體部門可分為三級:國家政府專門機構、行業自律機構及市場自我監管機構。國家政府專門機構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證券委員會等,這些國家政府部門內設有專門機構負責投資監管工作;各投資行業還設有行業自律機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國債協會等;投資市場自身也具有自我監管的功能,如銀行系統自身的風險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監管等。國家政府部門專門機構、行業自律機構和市場自我監管機構共同構成了投資監管主體的三級體制,其中國家政府專門機構居於最高層,是政府權力機關強制監管的表現;市場自我監管機構居於最低層,是投資日常監管的主要力量;行業自律機構居於中間,起到聯繫上述兩者、傳達政策和反映市場信息的雙重功能。各國普遍採取三級投資監管體制,但在側重點上有所不同,有的偏重於政府的集中監管,有的較強調市場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
(2)投資監管對象
投資監管對象由投資主體、投資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組成。投資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經濟性質可劃分為國家、集體和個人。在我國,國有企業是投資主體的主要成分,這是由於我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制度,儘管改革開放以來,集體和私人所有製成分有所增長,但其所占比例仍較小,國家仍是投資的主導力量。投資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是為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發展中介機構是完善投資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提高投資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素質是保證投資活動正常有序進行的重要環節。為充分發揮投資監管的作用,必須在加強對投資主體監管的同時,加強投資中介機構的風險管理及對其工作人員的職業訓練。
(3)投資監管的信息系統
投資監管的信息系統由銀行、統計、科技情報、各專業部門及綜合職能部門組成,負有收集、核實、加工整理、存儲各類投資經濟信息並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監管部門的責任。其輸出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及時,否則將影響主體部門監管措施的實施。
(4)投資監管的社會監督系統
投資監管的社會監督系統包括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這些機構雖然不直接參與對投資活動的監管,但它們通過對投資者資產及經營狀況的審查,一方面實現了對投資者的監督,另一方面也為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了可靠的信息。
投資監管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社會監督系統及投資監管對象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投資監管系統。該系統具有兩大功能。首先是監督功能:投資監管系統的主體部門通過獲取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作出監管決策,保證投資監管對象的投資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其次是信息反饋功能:通過對投資活動的監督,及時、準確地反映問題,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
2.投資監管手段
投資監管系統在投資監管中的具體方式、方法稱為投資監管手段,主要有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
(1)行政手段
所謂行政手段,是指依靠行政組織的權威,運用行政的力量,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進行調控,也就是採用行政命令、行政法規、行政管理條例等下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來監管投資活動。行政監管手段包括三種具體形式:帶有政策性的行政手段;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手段;運用強制命令的行政手段。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監管具有時間短、見效快、權威性強、約束力大的特點,在許多情況下,往往較其他手段更易奏效。但行政手段也存在諸多缺陷,主要是主觀性強、違背客觀規律的可能性大、靈活性差、難以適應投資活動的變化。
(2)法律手段
所謂法律手段,是指運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條例、規定等經濟法規來監管投資活動。法律手段具有強制性、剛性和反覆適用性及較大的穩定性,在投資監管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3)經濟手段
所謂經濟手段,是指運用分配槓桿監管投資活動的方法,在投資活動中,由於各投資主體都有自身的物質利益,因此可以運用價值規律,運用各種經濟槓桿,引導各投資主體遵照調控的要求。經濟監管手段主要有財政手段、金融手段、價格手段等。
3.監管手段綜合運用
在現實的經濟管理過程中,任何一種管理手段都很難孤立地發揮作用,而經常是各種手段通力合作、互相滲透,共同對國民經濟、投資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不同監管手段之間互制互動、互為條件、互相補充,在作用過程中彼此交織,取長補短,構建成為一個嚴密有效的監管系統。可以說,只有綜合運用各種管理與監督手段,才能對複雜的投資經濟活動進行優質高效的調控,保證我國各類投資市場的穩健發展。
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的必要性、意義及效果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各種監管手段都有特定的使用特點和調節範圍,不能彼此替代,只能相互配合。首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的相互結合。即在運用行政手段調控投資經濟活動時,不應離開經濟手段的配合;而在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投資活動時,也應配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有關政府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督不應逆市場機制而動,代替或違背市場規律,而應按市場機制或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進行監督,維持和保護市場正常運作的秩序,避免投資市場整體性的過度震盪,從而彌補市場自發性不足。其次,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也具有關聯性。一方面,法律手段是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依據;而另一方面,法律手段又可制約行政手段的不正常干預和干涉。
此外,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就可使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掛鈎,成為調控和監督市場經濟運行的有效途徑和辦法。另外,教育手段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作用的有效發揮意義重大。第一,教育功能的發揮有利於科學合理的行政命令的貫徹執行;第二,教育手段的滲透性也有利於經濟手段的效用發揮;第三,教育手段也彌補了法律手段的不足,有助於投資主體道德規範的培養,同時也提高了執法者的素質,尤其配合個別法律案例,就更能發揮教育手段的示範、示警的引導功能。
各種手段都有局限性,必須取長補短,最佳化監管效果。
就行政手段而言,有針對性強、執行效果明顯的特點。行政監督又有盲目性、滯後性、短期性的局限,關鍵的問題是變事後監管為事前監管,由單一的行政處罰手段向執行內部監管制度轉變,由對事後監管向對主體監管轉變。長期以來,我國行政監督實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屬於亡羊補牢性質的權宜之計,因此存在一些弊病。例如,根據以往經驗,運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運作,可能出現兩種傾向:一是玩忽職守,為個別投資者所利用,不能真正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國有資產的權益;二是過度行使職權,變監督管理為插手直接管理,導致了“權力經濟”和“首長經濟”的產生,這必然壓製法制機制、市場機制的內在需求。因此,應運用法律手段來限制行政手段的濫用,並把它界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使監管活動實現法制化、規範化、經常化。
經濟手段作為一種經濟管理工具,具有客觀性、靈活性、廣泛性的特點。客觀性是指經濟手段依據客觀經濟規律起作用。如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準備金、貼現率等貨幣手段,必然引起證券市場上的貨幣供應量的調整;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必然影響企業股份化進程,同時也會刺激或壓制證券市場上的供給與需求。此外,一系列的差別稅率也必然改變投資者對不同投資工具或投資市場的選擇。靈活性則指經濟手段相對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而言,本質上具有非強制性特徵,即只是通過市場利益機制這隻“看不見的手”來引導、制約投資主體有目的的投資行為。例如,國家通過靈活運用稅收優惠、國家補貼、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手段來刺激普通商品房的投資開發活動。廣泛性則指經濟手段可運用一切投資經濟活動的調節與控制。例如,運用價格、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調節,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機構及所有投資者(包括國家股東)的利益分配產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經濟手段也存在自身的特點,諸如私利化傾向、短期化行為、盲目投資、不正當競爭。也就是說,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能完全依據利益機制、價值規律的驅使。換言之,經濟手段的調節並不總是有效的,有時由於市場反饋信號(價格)的時滯、摻假和扭曲,將會導致適得其反的調節效果。因此,市場經濟應以經濟手段為主進行巨觀調控,但不能一味迷信和完全依賴經濟手段的調控,而應配合以一定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共同使用,以便最佳化監督。
同樣,法律手段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為一種監管工具,法律手段具有嚴格的強制性、普遍約束性、相對穩定性及反覆適用性等特點和優點,能有效建立一種良性的競爭秩序,並使行政手段規範化、經濟手段科學化。但法律手段的實施成本很高,既要求嚴格立法,又要求嚴格執法。而且,其針對性不如行政手段,自動性、靈活性不如經濟手段。例如,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規模、布局、速度只能由經濟手段來安排調節,而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規定。
總之,監管的目的是規範,規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為此,各種監管手段應互相配合,綜合運用,真正建立良好的市場規範,實現良好的監管效果。事實上,各國對經濟活動的調節與管理,都不是純粹使用某一種手段,而是不同程度地組合運用了各種手段。由於我國的各類投資市場還處在初級階段,因而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尤顯重要。為此,一方面,應積極促進各類投資市場的發展,充分釋放其對國民經濟的服務功能;另一方面,則應強化投資市場的監管,並將不規範的行政干預上升為規範的法律監督。這裡的監督與管理有兩層含義:一是巨觀調控;二是微觀搞活。
由此可見,任何監管手段本質上講屬於服務性質,即監管不是為了遏止發展,而是為了更好更快地發展,提供高層次的服務。為此目的,在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時,應加強綜合分析與綜合治理,逐步削減過多過濫的不當行政干預,增強法律手段的監管功能,靈活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總之,通過諸多“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共同推動我國投資經濟的有效、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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