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爭議是指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或其他國家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就契約、章程或其他業務事項所發生的爭執。投資國的海外投資法、東道國的外國投資法以及雙邊多邊條約都規定有投資爭議解決的辦法和程式。投資爭議解決的途徑有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兩種。前者的基本做法包括通過第三方進行斡旋、調停以及通過本國政府行使外交保護權來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爭議
- 定義: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或其他國家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就契約、章程或其他業務事項所發生的爭執
投資爭議是指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或其他國家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就契約、章程或其他業務事項所發生的爭執。投資國的海外投資法、東道國的外國投資法以及雙邊多邊條約都規定有投資爭議解決的辦法和程式。投資爭議解決的途徑有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兩種。前者的基本做法包括通過第三方進行斡旋、調停以及通過本國政府行使外交保護權來進行。
投資爭議是指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或其他國家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就契約、章程或其他業務事項所發生的爭執。投資國的海外投資法、東道國的外國投資法以及雙邊多邊條約都規定有投資爭議解決的辦法和程式。投資爭議解決的途徑有政治手段和法律...
國際投資爭議即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私人海外投資者同接受投資的東道國政府、企業或他方間的爭議。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手段,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包括司法訴訟和仲裁程式);有國內法解決,也有國際法解決。政治解決 一是調停與斡旋,一是外交保護。前者只具有勸告性質,對當事人沒有拘束力;後者指...
“我將依準據法,在雙方當事者間公正裁判,並且除解決投資爭議公約和依其制訂的條例、規則之規定外,將不接受來自任何方面的有關仲裁的指示或報酬。”“在此附上有關本人過去和現在職業以及與當事者雙方的其他關係(如系存在)之聲明書。”在仲裁庭第一次開庭結束時,任何未簽署聲明書之仲裁員應被視為已經辭職...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簡稱ICSID)是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仲裁機構。是一個通過調解和仲裁方式,專為解決政府與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爭端提供便利而設立的機構。其宗旨是在國家和投資者之間培育一種相互信任的氛圍,從而促進國外投資不斷增加。提交該中心...
解決國家和它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1965年華盛頓公約》。1965年3月由世界銀行提出並交世界銀行成員國批准。公約經22個國家批准,於1966年10月正式生效。公約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私人投資,創設國際仲裁機構,為解決國家同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促進相互信任的氣氛以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
“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根據1965年3月18日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提交各國政府在華盛頓簽署的《解決國家與他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設立,該公約於1966年10月14日生效,截止2008年12月,該公約的簽署過已達到155個,其中143個國家批准了該公約。管轄範圍 (一)法律地位 中心是根據《華盛頓公約》設立的國際法人,具有完全的...
《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也稱“華盛頓公約”,其宗旨是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我國已經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
《境外投資爭議解決實務與案例精解》是2018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明。內容簡介 《境外投資爭議解決實務與案例精解》選取了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領域的十三起爭議案件,對案情是非、爭議解決過程、中國企業的應對失誤等關鍵問題進行深入挖掘與分析,總結出可供後來者借鑑的經驗教訓,並同步跟進案件的處理流程來...
《金融理財產品投資爭議解決法律實務》是一本2023年中國財富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懷濤,張先旺,趙芳,林海。內容簡介 隨著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各類私募基金產品、信託計畫、券商資管計畫、資產支持證券產品、REITs等各類金融理財產品呈現多元化演變,豐富的金融市場投融資渠道,吸引大量投資者進入,銷售機構違規...
“就本人所知,本人沒有理由推辭在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就……與……之間的爭議所成立之調停委員會任職。“對於本人由參與本調停程式所知之任何情事以及委員會起草之任何報告之內容,吾將嚴守秘密。“除解決投資爭議的公約和依其制定的條例及規則的規定外,吾將不再接受來自任何方面的有關調停的任何指示和報酬。“...
《中國對外能源投資爭議解決研究》是2016年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李英,羅維昱。內容簡介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並且迎來了資本輸出的新時代。本書以中國做為資本輸出國的視角,探討本國的能源投資者在國外遇到投資爭議的種種解決辦法,包括通過ICSID、 MIGA、雙邊投資協定、東道國國內救濟、...
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學科是國家重點學科,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長期從事國際投資條約和國際投資爭議解決的理論研究。昊理文律師事務所和環球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富有國際法律實踐經驗。共建廈門大學國際投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理論與實踐優勢互補,相輔相成。研究方向 (1)從事國際投資法律研究;(2)跟蹤國際投資爭議...
《“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是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佳佳、李靜。內容簡介 本書入選“十三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主要研究中國投資者到“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投資,在發生徵收補償、投資待遇、稅收糾紛等爭議時,可以尋求哪些法律路徑解決問題。作者的解析以收集、整理國際公約...
第一章 合夥投資糾紛 第一節 合夥的法律規定 【典型案例】1.合夥企業成立的爭議案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爭議案 第二節 合夥所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 【典型案例】1.擅自越權處理合夥事務所引起的賠償責任糾紛案 2.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責任承擔之爭議案 3.擅自處理合夥企業事務的責任承擔之爭議案 第三節 合伙人在...
除此以外,與可仲裁性問題聯繫更為緊密的是《聯邦證券法》規定,聯邦法院對於此類爭議的管轄權是排他的。排他不僅是排除聯邦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更是排除了當事人將此類爭議提交仲裁的可能性。然而,這種本是出於保護投資者的規定並沒有博得投資者的歡心:此種排他管轄權規定出台以後,很多證券交易契約中仍然訂入...
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PE/VC)領域中的股權投資協定應當如何進行條款設定?該等條款設定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又將被如何認定與裁判?本書一方面從投資退出的視角出發,系統地分析了PE/VC股權投資協定中涉及的重要條款,如先決條件、股東資格、對賭設定及特殊股東權利等,以及這些條款在實踐中可能引發的爭議和風險;另...
因此,除非得到締約國的明確認可,否則不應將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內容簡介 該書首先研究和分析當代國際仲裁庭和理論界對於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爭議。包括爭議的起源、實踐和理論的分歧、爭議的焦點和本質。其次研究和分析最惠國條款適用於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程式的特殊性所在...
《能源類國際投資爭端案例集(2010—2019)》是2023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2010—2019年能源類國際投資爭端案例的裁決進行整理,對案件當事雙方的基本情況、主要訴求和法律依據進行梳理。通過案例的分析研究,歸納出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爭議焦點,包括程式性爭議,如管轄權之爭、實體爭議,以及...
《股權投融資:風險防範及爭議解決》是2020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巍、樊曉娟。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八章,內容分別如下:第*章“投資前期的風險把控及爭議”對投融資前期的重點注意事項進行了探討,包括行業準入的限制、跨境投融資的外匯手續,也介紹了投前法律盡職調查中的風險點,還介紹了各方簽署正式...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仲裁工作人員,如果認為處理某一勞動爭議不適宜,應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發現其與某一勞動爭議有關聯,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進行協商,也...
第一章募前階段的爭議糾紛 第一節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前未登記備案的法律後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經登記開展私募業務的,其與投資者簽署的基金契約無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契約時未進行備案登記,構成根本違約,投資者有權主張解除契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進行登記且投資契約中有保底條款約定等多...
《能源類國際投資爭端案例集(2010-2019)》是2023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對2010—2019年能源類國際投資爭端案例的裁決進行整理,對案件當事雙方的基本情況、主要訴求和法律依據進行梳理。通過案例的分析研究,歸納出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爭議焦點,包括程式性爭議,如管轄權之爭、實體爭議,以及...
難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致使產權不晴晰嘗凌駕於股東大會之上。破壞了股東告與董事會之間的委託關係。另外,董事會的產生踺乏規範,多由上級主管部門的委振制帶來濃厚的執行色彩。而非權力機構對於企業真正的執行機構。權力的濫用現象嚴重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一個兼任現象嚴重,公司人事部門任免傳統扭曲執行機構的代理...
證券糾紛的社會影響面比較廣泛,因為這不僅會涉及到當事人之間巨大的經濟利益,而且關乎社會上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在證券民事賠償爭議中,一般散戶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相對較弱,糾紛產生後,往往容易演變成過激的群體行為,而受害投資者要求賠償的金額與證券違法行為人實際償付能力之間又存在較大差距,這種矛盾處理...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6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