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

“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

《“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是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佳佳、李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
  • 作者:孫佳佳、李靜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171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入選“十三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主要研究中國投資者到“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投資,在發生徵收補償、投資待遇、稅收糾紛等爭議時,可以尋求哪些法律路徑解決問題。作者的解析以收集、整理國際公約、雙邊協定、仲裁案例等資料為基礎,做了大量圖表化的數據統計分析,選取典型案例深入解析,從投資主體、權利保護、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式運行、後續執行等方面進行講述,以期從法律角度為中國投資者提供爭議解決的合理化建議,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極具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研究
目錄
第一篇  總論:“一帶一路”背景下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一、共建“一帶一路”之政策背景
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1. 研究主題
2. 研究對象
(1)國際投資協定(以BIT 為主)
(2)投資仲裁案例
(3)以ICSID 規則為主體的投資仲裁規則
3. 研究方法
第二篇  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途徑概覽
一、投資與投資者
1. 何為“投資”
2. 何為“投資者”
二、投資保護內容
1. 最惠國待遇
2. 免予無理由徵收、擁有獲得徵收補償的權利
3. 資金自由轉移
4. 國民待遇
5. 公平公正待遇
6. 保護傘條款
三、投資爭端救濟程式
1. 前置磋商程式
2. 東道國國內程式
3. 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式——仲裁
(1)ICSID 仲裁
(2)臨時仲裁
(3)其他機構仲裁(含中國貿仲、北仲、深仲等)
第三篇  投資仲裁
一、可能影響仲裁庭管轄權的幾大因素
1. 仲裁申請人之主體資格
2. 可仲裁的爭議類型
3. 提起投資仲裁的時限
4. 仲裁的前置程式和“岔路口條款”
二、費用、撤裁與執行(主要以ICSID 規則為例)
1. 費用與開支
2. ICSID 裁決作出後之救濟和程式
3. ICSID 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第四篇  投資仲裁案例解析
一、“謝業深訴秘魯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案件結果
3. 本案爭議焦點
(1)仲裁庭對本案爭議是否享有管轄權
(2)SUNAT 強制實施初步預防措施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性徵收
4. 收穫與觀點
(1)首案影響——中國對於投資仲裁的態度轉變
(2)中止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的關係
(3)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
(4)撤裁臨時委員會機制性質
(5)費用問題
(6)TSG 減損行為在裁決時的考量
二、“北京首鋼等訴蒙古國政府”PCA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仲裁請求及裁決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屬人管轄:申請人是否屬於《中蒙雙邊條約》中第1(2) 條規定的“投資者”
(2)屬事管轄:《中蒙雙邊條約》中是否賦予仲裁庭對“是否存在徵收”行使管轄權
(3)費用
4. 後續程式: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5. 筆者關於本案的思考與總結
(1)仲裁庭的管轄權要點:屬事管轄及屬人管轄
(2)撤銷仲裁裁決和仲裁地法院的司法審查
三、“中國平安訴比利時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情介紹
2. 仲裁請求、主要抗辯及裁決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ICSID 的屬時管轄權
(2)費用
4. 收穫與觀點
(1)對於屬時管轄裁定的評議
(2)律師和仲裁員的選任
(3)關於本案裁判規則的總結
四、“世能公司訴寮國政府”投資仲裁案
1. 案件申請人及背景簡介
2. 仲裁庭管轄權問題
3. 仲裁裁決
(1)援引的實體法律依據:《荷老雙邊條約》
(2)核心爭議焦點之一:申請人是否存在賄賂行為及其 後果
(3)申請人投資和運營過程中缺乏誠信(Lack of Good Faith) 及其後果
(4)被申請人是否構成“徵收”
(5)被申請人是否違反公平與公正待遇及其他條約義務
4. 仲裁費用分擔
5. 筆者關於本案的其他思考
(1)關於選擇條約進行爭議解決的思路
(2)“涉及”徵收補償款額的爭議是否包含對“徵收”本身進行判定
(3)變更投資者國籍與屬時管轄
(4)投資者的不誠信行為或使其不能獲得投資保護
五、“北京城建訴葉門政府”ICSID 投資仲裁案
1. 案件背景
2. 主要抗辯及案件結果
3. 爭議焦點梳理
(1)第一項“屬人管轄”異議:北京城建不屬於《ICSID 公約》項下“另一締約國國民”
(2)第二項“屬事管轄”異議:葉門政府同意提交ICSID 仲裁的爭議範圍僅限於補償款額爭議
(3)第三項異議:最惠國待遇條款無法適用於爭議解決 條款
(4)第四項異議:缺乏符合條件的投資(Lack of Qualified Investment)
(5)第五項異議:北京城建的主張是契約主張(Contractual Claim),並非條約主張(Treaty Claim)
4. 收穫與分析
(1)ICSID 仲裁管轄權之“另一締約國國民”身份認定(屬人管轄權)
(2)ICSID 仲裁管轄權之“投資”認定
第五篇 結 語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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