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扶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並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扶風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主要職責: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 人員編制:局長1名,副局長3名
  • 內設機構:6個內設機構和9個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責任,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六)依法查處不正當竟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相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七)負責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指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專用權的保護。
(十一)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9個派出機構,分別為:
1、辦公室
負責機關工作計畫的擬定和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
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保衛、接待、政府信息公開和對外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
負責本局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
負責擬定本局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檢查實施;
負責擬定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個人養老、醫療、住房管理工作;
負責本局信息化建設;承擔統計工作。
2、法規股
擬定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負責法制宣傳、培訓、資詢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同級案件核審、案件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3、市場規範管理股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
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工作;
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
組織指導各類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指導經紀人協會工作。
4、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股
擬訂註冊商標和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承擔全縣註冊商標的管理工作;
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專用權的保護;
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5、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股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
承擔全縣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工作;
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6、政治工作股
負責本局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評及公務員考核工作;
負責工商所規範化建設工作;
負責擬定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計畫並組織實施;
負責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7、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7個。
分別為:城區工商所、飛鳳工商所、法門工商所、絳帳工商所、天度工商所、杏林工商所、召公工商所。
人員編制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
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核定基層工商所行政編制85名。
均為副科級建制。
各設所長1名。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