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

安全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等法規,對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基本介紹

工作內容,工作計畫,安全監督內容,

工作內容

一、負責建築施工安全政策、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檢查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監督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規程的執行,做好監督日記。
四、對施工現場有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停工整改或報告站領導或上級予以處罰。
五、施工中發生事故時,監督員及時調查情況並督促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驗收前作好安全評價工作。
七、加強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秉公辦事,不得玩忽職守。

工作計畫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XXX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本安全監督工作計畫。
安全監督依據:
1、《安全生產法》和《建築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397號令);
3、《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
4、《XXX省安全生產條例》、《XXX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5、《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5]184號);
6、《XXX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辦法》
7、其他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程。
安全監督的方式和流程:
1、安全監督方式主要有:程式性審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程式性審查為一次性審查,現場監督檢查分為計畫監督巡查和隨機監督巡查。
2、巡查流程: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查看現場防護、文明施工情況;檢查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情況;反饋巡查意見,通報存在的問題並根據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做出書面安全巡查記錄。

安全監督內容

1 對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1)與工程安全施工有關的資料及按規定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情況;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向施工單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情況;
(3)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水文觀測、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的情況;
(4)有無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行為;
(5)統籌協調同一項目施工過程中多個施工承包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情況。
2 對勘察、設計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1)勘察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真實的勘察檔案,制定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措施的情況。
(2)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施工安全重點部位、環節以及提出指導意見地情況;對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的情況。
3 對監理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1)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理措施及檢查落實情況;
(2)審查施工企業施工證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3)檢查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以及實體安全防護情況;
(4)審核工程項目重大危險源辨識、預防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落實情況;
(5)審查和監督落實施工企業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6)審核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情況;
(7)按規定組織參與安全檢查和驗收情況;
(8)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9)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結果複查、向建設單位報告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執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況。
4 對施工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1)證照有效性情況,主要包括:
a、工程總承包以及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b、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配備在崗情況;
c、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及實名在崗情況;
d、建築起重機械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檢驗合格證;
e、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證照。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a、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b、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
c、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按照(JGJ59-2011)標準檢查情況;
d、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e、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f、建築起重及特種設備使用、維修、保養、檢測及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制度;
g、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方案論證制度;
h、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i、意外傷害保險及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j、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k、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對項目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單位的管理制度;
l、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制度。
(3)抽查工程實體安全防護情況,主要包括:
a、作業、辦公、生活三區分離情況;
b、安全防護用品、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規範使用的情況;採用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或特殊結構施工的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c、臨時施工用電體系、消防設施、洞口防護及臨邊防護、腳手架搭設、基坑支護、作業層防護、模板支撐體系、建築起重機械設備、轉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設等方案制定、審核、設定和使用情況;
d、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的登記、公示及監控記錄情況;
e、企業自查、監理檢查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巡查時下達的各類安全隱患整改通知的執行及回復情況;
f、各項安全措施實施記錄和安全生產檢查記錄;
g、國家和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5 對其他有關單位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
(1)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出租單位提供建築起重機械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檢驗合格證及產權備案情況。
(2)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的資質、安全施工措施及驗收調試等情況;
(3)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驗檢測單位資質和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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