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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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清朝分蒙古族居住地區若干旗,每旗置札薩克一人,以蒙古貴族王、貝勒、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統領步眾,受理藩院與將軍、都統節制。並置協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贊襄旗務,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屬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等。
在札薩克的封地內,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產均歸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擔負任何徭役、稅賦。人民統歸其管轄並交納賦稅,承擔徭役,札薩克對他們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歷史
清朝統治者在內札薩克郭爾羅斯等13旗首封札薩克,在清代比較權威的文獻《大清會典》、《大清會典事例》、《大清一統志》、《理藩院則例》和《皇朝文獻通考》、《欽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傳》、《蒙古遊牧記》等中的記載互有歧異,並且進一步依據有關材料,確定了13旗的首封扎薩克。中華民國建立後的札薩克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