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費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的開發、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稅以外的其他費用。目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結構分為三級:一級市場,即上地使用權的出讓;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後的房地產交易。一級市場主要由土地所有者(即國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同時對於整個房地產市場,由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向房地產市場的當事人收取各種管理費用和服務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地產費
  • 外文名:Property fee
  • 市場結構:一二三級市場
  • 費用來源:各種管理費用和服務費用
種類,區別,法條指引,

種類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的開發、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稅以外的其他收費項目的總稱。房地產費的種類很多,性質、目的各異。從房地產費的性質來看,房地產費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補償性收費、服務性收費等;從房地產經濟活動的過程來看,房地產費有房地產開發中的收費、房地產交易中的收費、房地產中介服務中的收費等。這裡僅就主要的房地產費作了介紹。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建設項目以外的城市配套設施建設,包括城市主次幹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運輸、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
二、房地產登記費
房地產登記費包括房屋登記費和土地登記費,是房地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向申請人所收取的費用。房地產登記部門收取房地產登記費時,應當按件收取。對此,《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規定,房屋登記費
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標準為: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應當減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記、註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在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權屬證書費。因此,房地產登記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如果向兩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三、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是房地產交易雙方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時,房地產交易中心所收取的服務性費用。依照《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1號)的規定,住房交易手續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堅持公開、公平、質價相符的原則,由經批准建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務,辦理交易手續時收取。住房交易手續費包括住房轉讓手續費和住房租賃手續費。住房交易手續費按以下標準計收:(1)住房轉讓手續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其收費標準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減半計收;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2)住房租賃手續費按套收取,收費標準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擔。
四、房地產諮詢費
依照1995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的規定,房地產諮詢費的收取依其服務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口頭諮詢服務。對於該種服務形式,依其所需時間結合提供諮詢者的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決定收費標準。二是書面諮詢服務。對於書面諮詢服務應按書面諮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併結合標的額大小計收。普通諮詢報告每件收費300元至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複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諮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一般不超過諮詢標的額的0.5%。上述收費標準屬於指導性參考價,實際收取的數額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
五、房地產經紀費
房地產經紀費是房地產經紀人員和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活動所收取的佣金。依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的規定,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的3%;房屋租賃代理的收費,以半個月至一個月的成交租金額為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自行收取房地產經紀費用,而應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統一收取。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費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而收取的報酬。依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的規定,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區分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次累進計收,具體標準如下:房地產價格總額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費率為5%;101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費率為2.5%;1001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費率為1.5%;2001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費率為0.8%;5001萬元以上至8000萬元,費率為0.4%;8001萬元以上至10000萬元,費率為0.2%;10000萬元以上,費率為0.1%。
依照《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的規定,土地價格評估費按以下標準收取:(1)一般宗地評估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費,即按土地價格總額大小劃分費率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的收費,各檔收費額累計之和為收費總額。具體標準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收費標準為4%0;101—2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3%0;201—1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2%0;100l一2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1.5%0;2001—5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0.8%o;5001—10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0.4%0;10000萬元上部分,收費標準為0.1‰。(2)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按以下標準收取:5平方公里以下(含5平方公里),收費標準為4—8萬元;5—20平方公里(含20平方公里),收費標準為8—12萬元;20一5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收費標準為12—20萬元;50平方公里以上,收費標準為20—40萬元。(3)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4)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區別

房地產費與房地產稅的區別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房地產費與房地產稅有著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
(1)徵收依據不同。房地產稅的徵收依據是國家稅收法律;而收取房地產費的依據有些是國家法律,有些是政策、地方性規章,甚至有些是收繳主體的自行規定。因此,徵收房地產稅的依據效力高,而收取房地產費的依據效力一般較低。
(2)徵收主體不同。房地產稅只能由國家徵收,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具體由國家稅務機關徵收或國家稅務機關委託的行政管理機關代收;而房地產費由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收取。
(3)徵收目的不同。徵收房地產稅的直接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同時房地產稅作為經濟槓桿,可以調節社會經濟關係。而收取房地產費主要是為了填補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4)征納雙方的地位不同。在房地產稅中,國家是接受方,征納方向是固定不變的;而在房地產費中,國家有時需作為交納方向相對人交費,如安置補償費。

法條指引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範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3月1日)(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和規範招標投標收費的通知》(2002年4月2日)(略)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年1月1日)(略)
《收費標準管理規定》(試行)(2004年6月1日)(略)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1月1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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