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法規,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指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主要內容包括:選擇和使用戰爭的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
戰時勞動關係法規,戰爭時期,資本主義國家關於僱傭管制、工資統制、限制怠工、罷工等處理勞資關係方面的法規。 ...
戰時勞動保護法規,戰爭時期,國家關於作業時間、青少年僱傭等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法規。 ...
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是國民黨政府於1942年頒行的有關徵收戰時消費稅的法規。抗戰開始後,各省市因財政支絀,徵收貨物通過稅、產銷稅等; 或以統制物資為名,徵收各項...
《巴黎海戰宣言》是第一個關於戰爭法規的條約。它正式廢止私掠船制度,規定中立國船上的敵國貨物和敵國船上的中立國貨物,除戰時禁製品外,免遭拿捕;規定封鎖必須...
戰時燃料管制法規,戰時國家為保證軍工生產和國民經濟穩定,對燃料生產、分配、運輸、調度等實施管理的法規。 ...
內容簡介本書為“國立暨南大學法律叢書”之一,原書於1931年出版,本書為影印本。1 《戰時國際公法》是民國時期一種法律讀物,它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當時大眾解釋...
戰時拒絕或逃避兵役罪指的是在中國,指戰爭時期預備役人員違反兵役法規,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戰時國際公法講義》是戰時國際公法講義為中國民主革命家、政治家、教育家劉彥所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是指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片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戰時軍工生產監察法規,戰爭時期,資本主義國家對被動員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者或管理人、生產經營等情況實施管理和監察的法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海戰法規,國際法關於在海上進行戰爭或武裝衝突時,限制使用的作戰手段、方法,以及保護平民、戰爭受難者和戰鬥人員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1856年在巴黎簽訂的《關於...
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組織條例,山東省戰時行政機構法規。1943年8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公布施行。全文十九條。規定戰時行政委員會為山東省行政統一領導機關,對山東省...
暫時的入侵不構成軍事占領。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習慣章程》與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對此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戰爭法原文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