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refusing and evading service in time of war
  • 客體:兵役管理活動
  • 主體:一般主體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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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條第2款),是指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我國憲法規定,依法服兵役,是每個公民的光榮義務。根據兵役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下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應徵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絕、逃避服兵役,是對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雇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體一般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公民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
戰時,國家處於危難期,公民應當承擔保衛國家安全的義務,當兵役部門發出應徵通知時,公民拒絕或者逃避應徵服兵役,是違反國家兵役法和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

客觀表現

1、違反國家兵役法及相關規定;
2、戰時拒絕服兵役;
3、戰時逃避服兵役;
4、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主體

具備服兵役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不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表現

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下拒絕或者逃避服兵役,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認定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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