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refusing and evading service in time of war
- 客體:兵役管理活動
- 主體:一般主體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概念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客觀要件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戰時”,即戰爭時期。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決定戰時與否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武裝力量是否處於戰時狀態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行使。本法第451條規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過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拒絕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種行為或虛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樣,如自傷身體,雇用或讓他人冒名頂替;裝病、裝殘及偽裝其他身體不合格條件等。
3、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服兵役;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服兵役等等。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法條及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