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組織條例

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組織條例,山東省戰時行政機構法規。1943年8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公布施行。全文十九條。規定戰時行政委員會為山東省行政統一領導機關,對山東省臨時參議會負責。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由省臨時參議會選舉行政委員9至13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依工作需要,聘請各項專門顧問。下設民政、財政、工商管理、教育、高級審判、公安6個處。並具體規定了各處的職權範圍。如規定公安處職掌:(1)關於維持全省抗日民主社會秩序事項;(2)關於對漢奸敵探之偵察破獲及緝捕事項;(3)關於人民除奸組織之指導事項;(4)關於防匪事項;(5)其他有關公安工作事項。該條例是山東省抗日戰爭時期行政機構組織、活動的一項重要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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