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戰時郵局暫行組織條例

山東省戰時郵局暫行組織條例,1942年2月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六章十八條。條例規定全省設總局,主任區設管理局,專員區設區郵局,縣設縣郵局,區或中心村鎮設代辦所。各級郵局(所)為垂直領導關係,與同級政府為指導關係。根據需要先辦理信函類、書報類、匯兌包裹等業務。郵件收資概以郵票計算,郵票由總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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