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

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是國民黨政府於1942年頒行的有關徵收戰時消費稅的法規。抗戰開始後,各省市因財政支絀,徵收貨物通過稅、產銷稅等; 或以統制物資為名,徵收各項捐費。重複課徵、節節查驗,影響物資流通。為此,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於1941年6月召開第三次財政會議決定將貨物通過稅、產銷稅及其他對貨物徵收的一切捐費一律廢除,另行舉辦戰時消費稅,以抵償其撤銷各稅後所受的損失。並由財政部擬定《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於1942年4月2日公布。條例規定徵收範圍:在國內運銷之貨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徵收戰時消費稅。

為免重稅起見,又規定:凡經財政部依法核定征統稅或礦稅之貨物,概不征戰時消費稅。並規定:從價計證,對人民必需之物品免稅,徵稅一次後其餘關口不再重征;稅款不滿5元,肩挑負販之物品免稅,完稅價格由海關按期調整;免徵進口稅的洋貨也免徵戰時消費稅。一般國貨洋貨均需交納戰時消費稅。 戰時消費稅的稅率分4級,日用品為5%,10%,15%; 奢侈品為25%。戰時消費稅稅目,國貨有245項,洋貨有168項。戰時消費稅開徵以後,收入額較大,從開徵起八個月內共征起34300萬元。到1945年1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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