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補領婚姻登記證辦理指南

補領婚姻登記證是由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領婚姻登記證
  • 法定時限:當場辦理
  • 承諾時限:當場辦理
  • 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 辦理地址: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
  • 收費標準:9元/對
法定依據,條件備註,材料,辦理程式,

法定依據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離婚證”。

條件備註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或者離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喪偶或者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材料

1.內地居民應出具身份證、戶口簿。
2.補領結婚證應提交 3張大 2寸的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應提交 2張 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記檔案不在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的,當事人應提交婚姻登記查檔材料;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4.當事人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5.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辦理程式

外部程式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面對婚姻登記員簽名或按指紋。
4.發證
(1)符合補領條件的,當場予以辦理,發給婚姻證;
(2)不符合補領條件的,不予辦理,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內部程式
1、婚姻登記員初審;
2、婚姻登記員受理;
3、婚姻登記員審查;
4、頒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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