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

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

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於2012年3月28日正式成立,隸屬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主管,主要由從事鋼材生產、倉儲物流、經營的民營企業以及與鋼材行業相關企業等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組織構架: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2名、副會長18名、名譽會長2名、名譽顧問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單位27個、理事單位52個,現有會員單位158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
  • 成立時間:2012年3月28日
  • 批准部門:成都市民政局
  • 所在地:四川成都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商會簡介

2012年3月28日,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在金牛賓館隆重召開。四川省儲備物資管理局局長袁昌模,成都工商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柏華,成都工商聯黨組副主席孫光澤,成都市工商局副局長熊超,成都市工商聯副巡視員秦紅光等領導出席成立大會。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近百名會員參加了會議,通過民主選舉,成都大西南鐵路儲運有限公司董事長胥清輝當選為第一屆理事會會長。
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
成都工商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柏華在成立大會上講話。她指出,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正大力實施“五大興市戰略”,緊張進行著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和天府新區建設,市委黃新初書記在春節期間看望市工商在線上關幹部職工時,對工商聯提出了要引導工商聯民營企業家廣泛投入到西部大開發、成渝經濟區和天府新區建設的工作要求。成都鋼材流通商會的建設與發展要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和勇擔社會責任,使商會工作圍繞市委、市政府打造西部核心增長極、實現產業倍增的戰略部署,切實發揮出商會組織團結帶領廣大會會員、整合商會資源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引導成都市鋼材流通領域的企業抓住我市新的發展機遇,積極投入到新一輪西部大開發和天府新區建設中去,為成都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章程

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成都市鋼材流通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由成都市內從事從事鋼材生產、倉儲物流、經營的民營企業以及與鋼材行業相關企業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協調、團結會員在經營中形成行業優勢、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和影響力,規範和統一經營行為,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訴求,改善我市鋼材流通行業發展的軟硬環境,促進鋼材流通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和領導。
第五條 本商會會址定在成都市金府路777號金府國際2棟10樓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 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和要求,研究市場動態和發展方向,為本商會會員服務;
(二)促進會員的溝通與合作,開展信息交流等活動,經營指導業務互動和經驗傳授,積極宣傳市場、行業產品,擴大經營規模,努力提高市場產品的知名度。
(三)制定行業行為標準和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幫助會員加強自我管理,提高經營效益,規範經營行業,維護行業經營秩序。建立有效競爭機制,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四)依照法律法規制止侵權事件,杜絕假冒偽劣產品,維護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
益;
(六) 組織會員學習、培訓和外出考察等活動,協助會員引進、培訓人才,提高會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 加強同有關單位、社會團體的聯繫和往來,組織會員參加相關活動;
(八) 編印行業宣傳資料,向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九)辦理會員委託的事宜。
上述業務範圍概括為: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促進鋼材流通行業內協調和管理,開展行業信息交流、諮詢、培訓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商會
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由本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活動、接受本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維護本商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自覺遵守本商會的行規行約;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
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對其提出批評、 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商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工商聯批准同意後進行(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秘書長;
(五)決定內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一)、(二)、(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且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會議,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會長會。會長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主持會議,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參與會長會議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會長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會長決定順延或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理事會選舉通過方可任職,可連選連任,秘書長經會長會議提名,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和理事會通過後,方可任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秘書長任職年齡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會長主持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商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以上的商會領導在任職期間,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有嚴重的政治錯誤等原因不便任職時,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予以免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領導實施;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任期、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以及本會重要行政會議;
(二)檢查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
(四)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用,交理事會或會長會審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和審批年度預算內經費開支。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企業和個人贊助或捐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三十日內報成都市工商聯和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秘書長之前必須接受成都市工商聯和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經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終止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意見,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成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成都市工商聯和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成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2012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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